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賴錦
被 告 賴永登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2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