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交易,505,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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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澤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梁澤濤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貨車,沿桃園市○○區○道0號公路往南行駛至南向61.5公里處外側車道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安全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且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後方來車及間隔,而依當時天氣及路況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見前方車道出口車輛擁塞,仍未立即減速,待靠近前車後發現車速過快已不及煞停,為避免追撞前車,緊急右轉駛入外側路肩;

適告訴人游金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外側路肩行駛至該處(路肩開放出口車輛通行),見狀不及煞停,從後方追撞梁澤濤之車輛,致游金章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底骨折及蜘蛛膜、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頸骨上端及腓骨骨折、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左小腿腔室症候群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被告履行調解條件後,告訴人於113年4月12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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