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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林國
選任辯護人 楊仁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13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所記載之「廖珮瑩」及該判決所引用之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廖珮瑩」,均應更正為「廖佩瑩」。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所記載之「廖珮瑩」及該判決所引用之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之「廖珮瑩」,顯然為「廖佩瑩」之誤,有「廖佩瑩」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上開誤載顯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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