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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畢庭瑀
被 告 余丞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3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余丞鈞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原告即告訴人畢庭瑀於和解後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余丞鈞之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21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被告曾鈺婷部分,業經原告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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