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交附民,387,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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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7號
原 告 莊儒蓮


被 告 江泯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莊儒蓮對被告江泯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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