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原金簡,5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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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盈俊
被 告 石學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37號、第2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石學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石學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以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性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前某時,先以網路傳送方式將其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代書」之人,供「陳代書」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再於111年1月24日、同年2月8日,依「陳代書」之指示,將「陳代書」提供之人頭帳戶,至銀行設定為其元大銀行帳戶約定轉入帳戶。

嗣「陳代書」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前揭元大銀行帳戶,並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藉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石學文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美君、何緗翎、白虹、莊耿智、蔡惠君分別於警詢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元大銀行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用以詐欺附表所示之人匯款後轉匯提領一空,係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人5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幫助洗錢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就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與到庭之告訴人白虹、莊耿智、蔡惠君調解成立,顯有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素行、生活及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證被告因提供上開帳戶資料而獲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清單 1 (112年度偵緝字第238號) 吳美君 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LINE暱稱「楊清檸」、「機構助理 安妮」等名義向告訴人吳美君佯稱可代操股票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2月11日10時40分許 新臺幣(下同) 3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1418號: ①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影本 (第1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12-15頁) 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第19-21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元銀字第1110020972號函及所附電子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異動暨申請書影本 (第49-79頁) 2 (112年度偵緝字第237號) 何緗翎 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電話自稱「羽彤」名義向告訴人何緗翎佯稱可下載並操作「MOODY'S 穆廸」軟體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2月11日9時21分許 25萬2,749元 111年度偵字第38395號: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第47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49-57頁) 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第19-22頁) 3 (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 白虹 於110年底某日起,以LINE暱稱「劉鈺婷」、「李文昊」與告訴人白虹聯繫,佯稱可至網站操作並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2月10日16時0分許 10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 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影本 (第47頁) ②LINE帳號首頁及投資網站功能擷圖 (第53頁) 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第189-192頁) 4 (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 莊耿智 於110年9月14日21時許起,持續以LINE暱稱「米蘭Maria」與告訴人莊耿智聯繫,佯稱可至網站操作美金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2月11日10時47分許 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 ①LINE對話紀錄 (第132-134頁) ②轉帳交易結果之翻拍照片 (第135頁) 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第189-192頁) 5 (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 蔡惠君 於110年4月30日後某時,以LINE暱稱「陳欣怡」與告訴人蔡惠君聯繫,佯稱可至U-Trade投資網站操作股票代操並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2月10日11時8分許 28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292號: ①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 (第160頁) ②LINE對話紀錄擷圖 (第164-176頁) ③被告本案元大帳戶各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第189-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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