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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吳蔓寧
被 告 李穎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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