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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1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昇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審易字第1751號有罪判決,茲發現有下列顯然錯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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