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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文斌於民國000年00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陳意婷,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向陳意婷謊稱自身真實姓名為「林妤嬣」之女子,陳意婷信以為真,而與「林妤嬣」在上開聊天室上交往,林文斌又以「林妤嬣」之名義介紹自己為「林妤嬣」之弟,以博取陳意婷之信任,林文斌繼自000年0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間,利用「林妤嬣」及自己之名義,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附表一(以「林妤嬣」名義借款)、二(以自己名義借款)所示之不實事由向陳意婷借款,致陳意婷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林妤嬣」及林文斌指定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文斌彰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文斌郵局帳戶)、交付現金、APPLE PAY或以無卡存款提款之方式,共計出借新臺幣(下同)676,628元之款項。
其後林文斌表示願以分期付款之方式為「林妤嬣」償還欠款,而於110年5月22日與陳意婷簽立「借款契約(借據)」及面額80萬元之本票1張,然嗣林文斌並未依約還款,陳意婷察覺有異,始悉受騙。
二、案經陳意婷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告訴人陳意婷於檢事官調查時之陳述,固係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林文斌就上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知有該項證據,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證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即告訴人陳意婷以證人身分於供前具結所為之陳述,係檢察官依法訊問,復無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有受違法取供情事,並無何特別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林文斌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不爭執其等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再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刑事訴訟法159條之4亦定有明文。
卷附之被告林文斌彰化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為金融機構人員、電信公司從業人員於其等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復無遭偽、變造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自均具證據能力。
四、另卷附之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均係以機械方式呈現拍照之畫面,或所列印之影像,並非供述證據,且亦無剪接變造之嫌,自有證據能力。
另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林文斌於審判程序中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所有文書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文斌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陳意婷於檢事官調查及偵訊時證述在案,且有告訴人陳意婷提出之借款契約(借據)、本票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陳意婷之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文斌之彰化銀行帳戶與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果等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接續犯: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
亦即以單一之犯意,同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罪,在犯罪完成以前,其各個舉動均屬犯罪行為之一部,而接續地侵害同一人之同一法益,始得謂係接續犯。
如係數個犯罪行為,時間上先後次序可分,所侵害者乃非同一人管領之個別數法益,則各行為間自均可獨立成罪,不得論以接續犯。
故多次之竊行,除被竊之客體在客觀上可視為屬於同一監督權範圍外,須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始足成立接續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9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事由多次向告訴人陳意婷借款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詐欺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本於一個詐欺告訴人陳意婷之決意,接續實施同一犯罪行為之各個舉動,此部分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論以1個詐欺取財罪。
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件犯行,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以被告之犯罪手段、告訴人受害之金額共計676,628元、被告雖於檢察官第二次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时與告訴人陳意婷達成調解,然未履行分期賠償(有告訴人之刑事陳報狀可憑),其犯後態度顯欠佳,且無異造成訴訟詐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末以,被告向告訴人陳意婷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物,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林妤嬣借款時間 借款事由 借款金額 借款方式 1 107年12月23日 保險繳費 10,000元 轉帳至被告林文斌彰銀帳戶 2 108年1月3日 沒有生活費 3,000元 3 108年1月4日 房屋管理費、停車費 2,000元 4 108年1月16日 沒有生活費 2,000元 5 108年1月19日 繳電話費 3,000元 6 108年1月21日 阿嬤醫藥費 30,000元 7 108年1月30日 房屋管理費 10,000元 8 108年2月5日 欠紅包錢 6,000元 9 108年2月11日 欠麻將費 4,000元 10 108年2月13日 林文斌保釋金 7,000元 11 108年2月20日 沒生活費 5,000元 12 108年2月21日 保險繳費 10,000元 13 108年2月28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14 108年3月3日 阿嬤醫藥費 5,000元 15 108年3月15日 阿嬤醫藥費 5,000元 16 108年3月18日 車禍賠償費 17,000元 17 108年3月31日 車禍維修費 3,000元 18 108年4月1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19 108年4月8日 沒生活費 6,000元 20 108年4月13日 阿嬤醫藥費 5,000元 21 108年4月15日 爸爸電話費、房屋管理費 20,000元 22 108年4月22日 沒生活費 4,000元 23 108年4月27日 阿嬤醫藥費 12,000元 24 108年5月12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25 108年5月15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26 108年5月21日 阿嬤喪葬費紙紮 10,000元 27 108年5月25日 家裡網路費 2,000元 28 108年5月30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29 108年6月13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30 108年6月18日 電話費.生活費 5,000元 31 108年6月27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32 108年7月4日 車禍賠償費 3,000元 33 108年7月12日 繳燃料稅 4,000元 34 108年7月15日 車禍賠償費 12,000元 35 108年7月24日 網路費.管理費 2,000元 36 108年7月29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37 108年8月4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38 108年8月7日 修車費 2,000元 39 108年8月9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40 108年8月10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41 108年9月5日 沒生活費 6,000元 42 108年9月10日 沒生活費 6,000元 43 108年9月11日 修車費 3,000元 44 108年9月13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45 108年9月16日 保險繳費 3,000元 46 108年9月20日 保險繳費.管理費 20,000元 47 108年9月27日 沒生活費 3,000元 48 108年9月29日 車禍賠償費 2,000元 49 108年10月1日 護照代辦費 2,000元 50 108年10月1日 繳電話費 2,000元 51 108年10月3日 手機維修費 3,000元 52 108年10月5日 房屋管理費 3,000元 53 108年10月8日 車禍維修費 6,500元 54 108年10月23日 繳罰單 1,600元 55 108年10月26日 繳網路費 2,000元 56 108年10月27日 汽車維修費 3,000元 57 108年11月1日 房屋管理費 3,000元 58 108年11月2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59 108年11月7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60 108年11月8日 爸爸急診費 3,500元 61 108年11月12日 沒生活費 1,500元 62 108年11月14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63 108年11月16日 沒生活費 190元 64 108年11月17日 繳網路費 2,100元 65 108年11月1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66 108年11月21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67 108年11月26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68 108年11月26日 欠朋友錢 10,000元 69 108年11月28日 欠朋友錢 10,020元 70 108年12月4日 欠朋友錢 9,000元 71 108年12月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72 108年12月14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73 108年12月17日 繳家裡費用 4,000元 74 108年12月1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75 109年1月5日 繳電話費.生活費 2,300元 76 109年1月9日 沒生活費 1,010元 77 109年1月13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78 109年1月18日 沒生活費 1,100元 79 109年1月21日 加油 2,000元 80 109年2月4日 繳電話費、生活費 3,000元 81 109年2月5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82 109年2月7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83 109年2月11日 繳罰單 4,000元 84 109年2月13日 欠朋友錢 3,000元 85 109年2月16日 沒生活費 1,050元 86 109年2月17日 繳停車費 500元 87 109年2月18日 沒生活費 890元 88 109年2月23日 沒生活費 1,800元 89 109年2月25日 欠朋友錢 3,000元 90 109年2月27日 沒生活費 500元 91 109年2月28日 沒生活費 500元 92 109年2月29日 繳管理費 2,010元 93 109年3月4日 沒生活費 510元 94 109年3月5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95 109年3月8日 祭祀用品 1,000元 96 109年3月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97 109年3月11日 沒生活費 1,050元 98 109年3月12日 沒生活費 500元 99 109年3月13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00 109年3月14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01 109年3月18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02 109年3月1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03 109年3月20日 沒生活費 800元 104 109年3月21日 沒生活費 800元 105 109年3月22日 沒生活費 210元 106 109年3月25日 沒生活費 550元 107 109年3月27日 欠朋友錢 1,500元 108 109年4月2日 欠朋友錢 1,200元 109 109年4月4日 沒生活費 550元 110 109年4月5日 繳電話費 1,000元 111 109年4月7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12 109年4月9日 欠朋友錢 1,515元 113 109年4月10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14 109年4月13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15 109年4月17日 欠朋友錢 2,000元 116 109年4月23日 急診費用 3,300元 117 109年4月24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18 109年4月2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19 109年4月30日 機車維修費 1,000元 120 109年5月3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21 109年5月5日 欠朋友錢 2,550元 122 109年5月9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23 109年5月10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24 109年5月12日 繳網路費 800元 125 109年5月13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26 109年5月14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27 109年5月15日 繳罰單 2,400元 128 109年5月16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29 109年5月18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130 109年5月20日 繳電話費 1,050元 131 109年5月21日 繳罰單 1,500元 132 109年5月27日 修車費 1,800元 133 109年5月2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34 109年6月3日 賣地代書費 3,500元 135 109年6月5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36 109年6月10日 急診費用 1,000元 137 109年6月11日 繳費 500元 138 109年6月12日 醫藥費 2,700元 139 109年6月14日 沒生活費 1,010元 140 109年6月15日 繳費 500元 141 109年6月17日 加油 1,000元 142 109年6月17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43 109年6月17日 領錢餘額不夠 50元 144 109年6月19日 過戶費 5,000元 145 109年6月22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46 109年6月24日 過戶代辦費 1,000元 147 109年7月1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48 109年7月3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49 109年7月10日 沒生活費 520元 150 109年7月22日 沒生活費 520元 151 109年7月23日 繳網路費 1,010元 152 109年7月30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53 109年8月5日 繳電話費、沒生活費 2,520元 154 109年9月2日 沒生活費 2,000元 155 109年9月3日 繳電話費 2,000元 156 109年9月4日 醫藥費 2,700元 157 109年9月6日 美甲材料費 1,520元 158 109年9月8日 欠朋友錢 2,000元 159 109年9月9日 美甲材料費 3,020元 160 109年9月9日 沒生活費 600元 161 109年9月10日 掛號費 200元 162 109年9月10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63 109年9月13日 欠朋友錢 2,000元 164 109年9月19日 美甲材料費 1,520元 165 109年9月20日 沒生活費 1,020元 166 109年9月27日 美甲材料費 1,000元 167 109年10月2日 繳電話費、材料費 2,050元 168 109年10月12日 沒生活費 1,500元 169 109年10月14日 繳電話費 1,500元 170 109年10月17日 美甲材料費 2,000元 171 109年10月20日 汽車維修費 2,530元 172 109年10月23日 汽車維修費 2,600元 173 109年10月25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74 109年10月25日 沒生活費 500元 175 109年10月28日 爸爸喪葬費紙紮 1,510元 176 109年11月10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使用無卡提款 177 109年11月12日 爸爸喪葬費紙紮 2,000元 178 109年11月14日 爸爸喪葬費 3,000元 179 109年11月15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80 109年11月17日 繳電話費 1,000元 181 109年11月1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82 109年11月20日 繳網路費 1,000元 183 109年11月21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84 109年11月25日 美甲材料費 1,000元 185 109年11月27日 醫藥費 1,000元 186 109年11月2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87 109年12月1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88 109年12月3日 土地代書費 1,000元 189 109年12月5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90 109年12月7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91 109年12月9日 沒生活費 500元 轉帳至被告林文斌郵局帳戶 192 109年12月11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使用無卡提款 193 109年12月13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94 109年12月14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95 109年12月16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96 109年12月18日 律師費 1,000元 197 109年12月20日 美甲材料費 1,000元 198 109年12月22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199 109年12月27日 醫藥費 1,000元 200 109年12月28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01 109年12月30日 加油 1,000元 202 110年1月1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03 110年1月3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04 110年1月7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05 110年1月9日 美甲材料費 1,000元 206 110年1月11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07 110年1月13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08 110年1月15日 美甲材料費 2,000元 209 110年1月22日 加油 1,000元 210 110年1月24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11 110年1月28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12 110年1月29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13 110年2月5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14 110年2月6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15 110年2月11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16 110年2月13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217 110年2月15日 汽車維修費 3,000元 218 110年2月19日 手機維修費 2,000元 219 110年2月21日 沒生活費、加油 2,000元 220 110年3月3日 繳家裡費用 1,000元 221 110年3月8日 繳家裡費用 1,000元 222 110年3月29日 美甲材料費 1,000元 223 110年2月11日 便當 200元 APPLEPAY 224 110年2月13日 加油 500元 225 110年2月19日 加油 500元 226 110年2月21日 加油 500元 227 110年3月3日 加油 500元 228 110年7月18日 加油、便當 1,169元 229 110年7月23日 便當 190元 230 110年7月24日 便當 254元 231 110年8月28日 加油 50元 合計555,118元
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
序號 林文斌借款時間 借款事由 借款金額 借款方式 1 108年10月4日 欠朋友錢 6,000元 轉帳至被告林文斌郵局帳戶 2 108年10月30日 幫林妤嬣借 3,000元 3 108年12月7日 幫林妤嬣借 30,000元 現金 4 108年12月9日 欠保釋金 80,000元 5 109年2月20日 沒生活費 500元 轉帳至被告林文斌郵局帳戶 6 109年3月26日 沒生活費 510元 7 109年9月5日 加油 500元 現金 8 110年1月26日 沒生活費 1,000元 使用無卡存款 合計121,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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