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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景瀚(原名郭秋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3日112年度審易字第5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經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51號判決於112年7月24日由台灣桃園看守所管理員交予被告郭景瀚親收,有本院囑託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依此,經計20日之上訴期間,上訴期間至112年8月13日即已屆滿。
被告遲至112年8月28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
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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