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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智簡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仁浩
選任辯護人 潘紀寧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欄第二列所載「仿冒佩佩豬衣服6件」應更正為「仿冒佩佩豬泳衣1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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