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簡,1282,202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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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義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 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物沒收 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沒收 原判決第2頁三、沒收㈡第12行至14行 然上開款項已於民國112年3月31日繳入國庫,揆諸前揭說明,要無宣告沒收之適用,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然上開款項已於民國112年3月31日繳入國庫保管,則仍依前揭說明予以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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