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簡,1655,202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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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咏倫



劉宜朋



沈敬堯



李柏翰



熊珖羽



潘政周



邱永家



吳浩仁



汪三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被告等9人於警詢、偵訊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庚○○共同犯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壬○○、戊○○、丙○○、辛○○、癸○○、己○○、乙○○、丁○○共同犯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之「告訴人」邱益寬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

⑵證據部分補充本案國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⑶審酌被告等9人任意侵入公有之附連圍繞土地玩樂,顯然缺乏尊重他人權利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被告庚○○為本件之發起人、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復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⑷被告等9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念其等因短於思慮,誤蹈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被告等9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
被 告 庚○○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壬○○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路00號之45
居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路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癸○○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鎮○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12
樓之2
居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男 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庚○○、壬○○、戊○○、丙○○、辛○○、癸○○、己○○、乙○○、丁○○夥同同案少年李○丞(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偵辦)其等均明知桃園市大園區大海里3鄰建國九村遺址係屬無人住居建築物之附連圍繞之土地,為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下稱良福公司)之國有土地,且該土地尚有搭建鐵皮圍籬並上鎖張貼「國有土地禁止非法入侵違者究辦」之公告,不得擅入,竟仍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50分許,前往該處翻越圍牆,進入其內玩樂「生存遊戲」。
嗣良福公司當日管理員邱益寬接獲民眾檢舉,通報巡邏員警前往處理,當場查獲上情。
二、案經良福公司公司管理員邱益寬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庚○○、壬○○、戊○○、丙○○、辛○○、癸○○、己○○、乙○○、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邱益寬於警詢時之指訴 其接獲民眾檢舉被告等在上開時、地,侵入上開土地之事實。
3 刑案現場照片18張 1.被告等人為警查獲時,在上開土地內玩「生存遊戲」之事實。

2.鐵皮圍籬並上鎖張貼「國有土地禁止非法入侵違者究辦」之公告之事實。
二、核被告庚○○、壬○○、戊○○、丙○○、辛○○、癸○○、己○○、乙○○、丁○○9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被告9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處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昕潔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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