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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7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吉賢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法務部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873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吉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吉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管制毒品之誡命,擅自向他人取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共56包而持有之,且持有毒品數量已達純質淨重約10.2293公克,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
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
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
㈡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抽檢後,確實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12年度偵字第15873號卷卷二第35、49、51、53、55、57頁),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所持有之毒品,核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
又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于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1 喜樂字樣紅色/米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23包 ㈠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合計淨重43.2166公克(驗餘淨重42.6658公克),純度10.8%,純質淨重4.6674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見偵卷二第49-57頁)。
2 平安字樣米色/紅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26包 ㈠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合計淨重52.1253公克(驗餘淨重51.5984公克),純度9.73%,純質淨重5.0718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見偵卷二第49-57頁)。
3 吉祥字樣招財貓圖案毒品咖啡包 1包 ㈠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2.1683公克(驗餘淨重1.9205公克),純度8.2%,純質淨重0.1778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見偵卷二第49-57頁)。
4 幸福字樣招財貓圖案毒品咖啡包 1包 ㈠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2.1727公克(驗餘淨重1.9087公克),純度7.84%,純質淨重0.1703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見偵卷二第49-57頁)。
5 喜樂字樣招財貓圖案毒品咖啡包 1包 ㈠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2.0312公克(驗餘淨重1.7746公克),純度6.99%,純質淨重0.1420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㈢(見偵卷二第49-57頁)。
6 喜樂字樣紅色/米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3包 ㈠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合計淨重5.7125公克(驗餘淨重5.4575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二第35頁)。
7 平安字樣米色/紅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1包 ㈠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淨重2.1275公克(驗餘淨重1.8672公克)。
㈡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偵卷二第35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5873號
被 告 林吉賢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吉賢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6日16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中原路3段附近某處,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價格,向管坤成(所涉販賣毒品罪嫌,由警調查中)購得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60包(其中4包嗣後施用完畢),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共計5公克以上。
嗣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同年月11日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獅王洗車場內執行搜索,而遭警於上開洗車場牆壁夾層扣得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及於林吉賢當日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手扶把夾層中,扣得附表編號6、7所示之毒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吉賢就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奕淇、鄭君浩及黃志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扣案毒品咖啡包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林吉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 于 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利 冠 頴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52包 【喜樂字樣紅色/米色包裝,共2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約55.0948公克, 淨重約43.2166公克, 純質淨重約4.6674公克。
2 【平安字樣米色/紅色包裝,共26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約65.1045公克, 淨重約52.1253公克, 純質淨重約5.0718公克。
3 【吉祥字樣招財貓圖案,共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約2.6695公克, 淨重約2.1683公克, 純質淨重約0.1778公克。
4 【幸福字樣招財貓圖案,共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約2.6728公克, 淨重約2.1727公克, 純質淨重約0.1703公克。
5 【喜樂字樣招財貓圖案,共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約2.5958公克, 淨重約2.0312公克, 純質淨重約0.1420公克。
6 毒品咖啡包 4包 【喜樂字樣紅色/米色包裝,共3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約7.2332公克, 淨重約5.7125公克。
7 【平安字樣米色/紅色包裝,共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毛重約2.6220公克, 淨重約2.127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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