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簡,1765,202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竣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4848 號、第16305 號),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鍾竣宇犯竊取電能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壹仟肆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5 行「110 年1 月1 日後某日」應更正為「110 年1 月1 日起迄110年3 月16日為警查獲時止」;

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鍾竣宇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民國111 年1 月22日桃園字第1111111055號函暨所檢追償電費計算說明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取電能罪。

㈡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3月16日被查獲時止,以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方式竊取電能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為節省以電腦執行驗證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交易之演算獲取加密貨幣(即俗稱「挖礦〈mining〉」)之高額電費支出,竟恣意以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方式竊取電能供己使用,危害公眾民生事業費用負擔之公平性,造成告訴人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受有財產損害,所為殊無可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併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於警詢時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程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14848 卷第13頁)、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所竊取本案電能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虛擬貨幣係藉由竊取的電能驅動挖礦機執行區塊鏈上的驗證運算,並獲得儲存於電磁紀錄中的虛擬貨幣作為回報,並非因竊電行為而直接獲取之,而竊電罪的構成要件之實現本身亦不會產生虛擬貨幣,故虛擬貨幣並非竊電行為的對價或利潤,而非直接從犯罪產生之犯罪所得,亦非所竊得電能之天然或法定孳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 號研討結果參照)。

被害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固向被告鍾竣宇追償自109年8月14日起至110年3 月16日(計215日)之電費計803 萬859 元(計算式:239×24×215×4.07×1.6 ),然被告鍾竣宇係自110年1月1日私接電線,而於110 年3 月16日為警查獲(計75日),此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有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暨追償電費計算單在卷可查(見偵16305卷第123 、219 頁),爰以犯罪期間共75日估算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相當於280萬1,462元(計算式:239×24×75×4.07×1.6)之電能,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之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透過挖礦機等裝置的運作、運算始取得之虛擬貨幣,並非電能本身所直接產生,而係透過裝置的轉化、運作始間接產生,揆諸前揭說明,尚非屬其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犯本案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竊取電能犯行所用之物,有被告警詢筆錄、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偵16305 卷第13、169 、189 至197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備註 一 電線12條 被告所有,供本案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竊取電能犯行所用 二 電流開關(無熔絲開關400 安培)6 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4848號
110年度偵字第16305號
被 告 鍾竣宇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竣宇為賺取比特幣,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代價,向黃福添承租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00號2樓房屋,租期自109年8月14日起至111年8月14日止,鍾竣宇並於110年1月1日後某日在上址房屋外以不詳工具(未扣案,無證據證明為兇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外線電號00-00-0000-00-0連結接戶點電源,連接12條250m㎡導線,引接電源至上址房屋內(未經台電公司之電表裝置),供屋內之比特幣挖礦機及排風扇等設備使用,藉此方法竊取電能使用,使台電公司無法核實計算用電收費。
二、案經台電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鍾竣宇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私接電線至前址房屋內,供屋內比特幣挖礦機及排風扇,以竊取台電公司電能等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台電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戴明光於警詢時與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上址房屋用戶擅自以導線自接戶線電源引接電源而竊電等事實。
3 證人黃福添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向其承租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00號2樓房屋等事實。
4 台電公司用電實地調 查調查書(實調書編號:桃稽NO:0000000號)、追償電費計算單 證明上址房屋用戶擅自以12條250m㎡導線自接戶線電源引接電源而竊電等事實。
5 刑案現場照片 證明上址房屋用戶擅自以12條250m㎡導線自接戶線電源引接電源而竊電等事實。
6 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證明被告有承租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00號2樓房屋,租期自109年8月14日起至111年8月14日止之事實。
7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電線12條及電流開關6個 證明上址房屋用戶擅自以12條250m㎡導線自接戶線電源引接電源而竊電等事實。
二、按電業法已修正刪除第106條刑事處罰規定,該法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回歸刑法竊盜罪章之規定。
又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刑法第29章竊盜罪),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之竊盜罪嫌。
被告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3月15日搬離止,多次竊電犯行,係於緊密之時間、空間狀態下接續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請依接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至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檢察官 吳明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全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