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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DIANTO(中文姓名:布迪;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最末行及附表編號3「GUDANGGARAM牌紙菸2,800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GUDANGGARAM牌紙菸3,760支」。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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