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簡附民,260,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葉賀閔
被 告 王云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