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訴,719,2024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揚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揚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10月26日112年度審訴字第719號第一審判決,於112年11月23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