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金簡,481,202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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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威宏
被 告 黃智強


(法務部○○○○○○○) (另案在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4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智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智強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前某時,先由周巧吟(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部分,另由本院判決確定)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黃智強,再由黃智強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椅子」之成年人使用,黃智強並獲有報酬新臺幣(下同)3萬元。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李秋吟,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依指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周巧吟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再由某不詳成員再匯款200萬元至劉祐嘉(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殆盡,藉此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智強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秋吟於警詢之陳述;

證人周巧吟於偵查中之陳述。

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截圖、周巧吟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劉祐嘉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自白洗錢罪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然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稱其因提供中信銀行帳戶取得3萬元報酬,為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李秋吟 110年11月29日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e」、「包羅萬象」、「上官美玲」、「李朝聖」佯以投資操作云云,致李秋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2月24日11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復興分行臨櫃匯款 2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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