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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穎穎
被 告 徐梓耘
選任辯護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936號、第16558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8357號、第21882號、第18690號、第25338號、第28810號、第53618號、113年度偵字第17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徐梓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一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梓耘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前某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李佳薇」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註冊火幣APP帳戶並綁定其申設之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後,將上開火幣帳戶、台中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李佳薇」使用。
嗣「李佳薇」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術,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上開台中銀行帳戶後,旋由不詳成員以網銀轉匯一空,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並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徐梓耘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之自白。
㈡告訴人白丞哲、郭森宗、戴菊鄉、蔡逸瑾、尤瑞足、許子函、韋潔清、詹明祥、何婉寧、江育𥠽、蔡宜歷、李碧吟、被害人李吉民、鄭碧容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附表編號3、6、8所示被害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惟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前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74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罰金2萬元確定,於110年1月7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其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經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犯行罪質不同,尚難遽認其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
㈣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於審理中自白洗錢罪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8357號、第21882號、第18690號、第25338號、第28810號、第53618號、113年度偵字第172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㈥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與經本院傳喚到庭之告訴人蔡逸瑾、尤瑞足、許子函、韋潔清、詹明祥、何婉寧、蔡宜歷、李碧吟、被害人李吉民、鄭碧容調解成立,願依約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堪信其悔意甚殷,犯後態度良好,兼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因本案獲得報酬2萬2,000元等語(見偵21882號卷第12頁),為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因其調解成立後實際賠償被害人之金額已遠逾上開犯罪所得,有卷附刑事陳報狀可稽,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本院認容有過苛之虞,爰依法不予宣告。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證據清單 1 白丞哲 於111年6月30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派愛族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向白丞哲佯稱依指示下載MT5 APP操作,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1日11時5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3936號: ①對話紀錄截圖(第29-56頁) ②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63-71頁) ③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73-96頁) ④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發布之貼文截圖(第123頁) 2 郭森宗 於000年0月間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向郭森宗佯稱依指示操作IMC-Trading 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5日11時10分許 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6558號: ①對話記錄截圖(第32-25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第28-30頁) ③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9-21頁) 3 移送併辦 李吉民 (未提告) 於111年6月7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利用MESSENGER、LINE,向李吉民佯稱依指示下載NT5 APP操作,可進行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1日10時38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8357號: ①對話紀錄截圖(第53-59頁) ②交易明細紀錄截圖(第52頁) ③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5-42頁) ④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61-72頁) 111年7月11日10時40分許 4萬元 4 移送併辦 戴菊鄉 於000年0月間某時,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向戴菊鄉佯稱依指示操作IMC-Trading APP可進行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5日15時8分許 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1882號: ①對話紀錄截圖(第21-51頁) ②交易明細紀錄截圖(第45頁) ③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95-114頁) ④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55-81頁) 5 移送併辦 蔡逸瑾 於111年5月29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方式詐欺蔡逸瑾,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4日14時29分許 4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8690號: ①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12-28頁) ②專任委託貸款契約書(第201-203頁) 6 移送併辦 尤瑞足 於111年6月1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欺尤瑞足,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5日9時25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5338號: ①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23-39頁) ②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185-211頁) 111年7月15日9時27分許 3萬3,000元 7 移送併辦 許子函 於111年7月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方式詐欺許子函,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1日13時24分許 1萬454元 112年度偵字第25338號: ①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23-39頁) ②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185-211頁) 8 移送併辦 韋潔清 於111年7月12日13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易方式詐欺韋潔清,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4日13時41分許 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5338號: ①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23-39頁) ②韋潔清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址截圖(第99-101頁) ③韋潔清台中銀行存摺(第103-105頁) ④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185-211頁) 111年7月14日14時39分許 20萬元 9 移送併辦 詹明祥 於111年7月13日13時4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假刑案方式詐欺詹明祥,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4日14時40分許 4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5338號: ①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23-39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第127頁) ③詹明祥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000-0000頁) ④詹明祥合作金庫銀行存摺(第139-141頁) ⑤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185-211頁) 10 移送併辦 何婉寧 於111年5月底某時,詐欺集團成員以假交友、假投資方式詐欺何婉寧,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4日14時20分許 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5338號: ①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第23-39頁) ②交易明細截圖(第163頁) ③何婉寧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第165-173頁) ④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185-211頁) 11移送併辦 鄭碧容(未提告) 於111年1月26日23時39分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LINE佯稱有投資網站可進行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5日13時30分許 6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28810號: ①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卷一第179-217頁) ②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卷一第19-161頁) ③被害人之存摺影本、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卷二第9、1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卷二第19-36頁) 12移送併辦 江育𥠽 於111年6月9日前某時,佯為江育𥠽之表妹陳宥臻,向其佯稱要匯款助其渡過難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1日14時4分許 2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618號: ①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41-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9-33頁) ③被害人之存摺封面、交易明細(第25-27頁) 13移送併辦 蔡宜歷 於111年2月24日起,利用LINE向蔡宜歷佯稱依指示下載IMC-Trading APP操作,可進行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5日14時6分許 20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1723號: ①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49-59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95頁) ③LINE對話文字紀錄(第99-131頁) 14 移送併辦 李碧吟 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利用LINE向李碧吟佯稱依指示操作IMC-Trading APP可進行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7月15日11時1分許 40萬元 113年度偵字第1723號: ①本案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第49-59頁)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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