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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宇奎
具 保 人 藍莉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莉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袁宇奎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於具保人藍莉晴繳納該保證金後釋放被告。
茲因本院審理中被告及具保人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場,且命警拘提被告無著,又被告與具保人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本院112年10月17日、11月21日簡式審判筆錄、送達證書、拘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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