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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怡蒨
被 告 李翌任
許于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翌任犯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
許于萱犯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
李翌任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于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五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翌任、許于萱於民國111年8月21日前某時,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李翌任負責收取許于萱所領贓款轉交上手。
嗣李翌任、許于萱與其他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所示帳戶後,由李翌任、許于萱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復由李翌任將所領款項轉交詐欺集團成員,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翌任、許于萱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呂珮萱、邱美君、林素珊、吳思萱、郟素珍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呂珮萱提供之通話紀錄及轉帳明細翻拍照片、邱美君提供之通話紀錄、轉帳明細及交易明細截圖、林素珊提供之通話紀錄截圖、吳思萱提供之交易明細、通話紀錄及對話紀錄截圖及翻拍照片、郟素珍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30日儲字第1120925054號函附劉秀娟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7月4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87144號函附劉秀娟玉山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
㈡被告2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所示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附表編號1至2所示被害人雖有數次匯款行為,因時間密接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2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2人就附表編號1至5所犯上開5罪間,因被害人不同,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李翌任前於①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桃簡字第8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②107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1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③107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審訴字第19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④10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9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①至④罪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與另案殘刑1年9月又8日接續執行,於109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經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不同,尚難遽認其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㈦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就其本案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應從一重處斷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刑,但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
㈧爰審酌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罪行,且就洗錢犯行自白而已符合上揭修正前減刑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未與附表所示告訴人5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年紀、素行、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參酌最高法院最近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因被告2人尚涉犯相關詐欺集團向其他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或尚在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與被告2人本案犯行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查被告李翌任於準備程序中供稱與許于萱報酬各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等語,又本院查無其他事證可佐被告2人就本案獲有其他犯罪所得,可認本案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各為5,000元,因其未實際賠償被害人,宣告沒收或追徵自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人 主文 1 呂珮萱 於111年8月21日16時34分許,撥打電話予呂珮萱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將導致扣款,須配合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年8月21日18時16分許 新臺幣(下同)4萬9,986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1日18時21分至2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 2萬元 許于萱 李翌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許于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2萬元 111年8月21日18時19分許 4萬9,989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11年8月21日18時21分許 6,123元 1萬8,200元 2 邱美君 於111年8月21日15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邱美君佯稱:因購物程序疏失,須依指示匯款以取消設定云云。
111年8月21日18時20分許 1萬2,123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翌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許于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111年8月21日18時28分許 1萬7,997元 111年8月21日18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1萬8,000元 李翌任 3 林素珊 於111年8月21日15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林素珊佯稱:因系統錯誤將林素珊設定為每月認捐,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
111年8月21日18時31分許 2萬9,985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1日18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 3萬元 李翌任 李翌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許于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4 郟素珍 於111年8月21日17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郟素珍佯稱:郟素珍每月捐款金額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1年8月21日19時15分許 2萬9,963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1日19時24分許、26分許、2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行 5萬元、5萬元、2萬元(所提款項含編號5部分) 許于萱 李翌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許于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5 吳思萱 於111年8月21日18時52分許,透過拍賣平台佯稱:吳思萱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進行認證云云。
111年8月21日21時22分許 3萬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同上 許于萱 李翌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許于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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