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
- (一)起訴書之附表一、二均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一、二。
-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韋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 (三)被告與「小白」、「至尊寶」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 (四)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
- (五)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 (六)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 (七)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欺集團擔
- 三、沒收部分:
-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 (二)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
- 四、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9、10之告訴人蔣順興、李思逸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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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潔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32號、111年度偵字第49034號、112年度偵字第70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之附表一、二均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一、二。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韋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法律修正如下:1.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而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即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2.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以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綜合比較,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固有未恰,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本院業於準備程序時當庭諭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給予被告充分攻擊及防禦之機會,故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附予述明。
(三)被告與「小白」、「至尊寶」及渠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各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屬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故被告就附表一所示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自白洗錢犯罪,合於上開減刑之規定,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刑法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工作,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行詐騙行為,牟取不法報酬,動機不良,手段可議,價值觀念偏差,危害社會治安,損害告訴人等之權益,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所參與之角色地位,其主觀惡性、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顯然輕重有別,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共同犯罪之參與程度、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至5項定有明文。
被告所犯本案獲得之報酬為新臺幣8,400元(提領金額之1%即840,000*1%=8,400),此據其於偵訊時承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次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被告領取款項後(扣除報酬),已將提領之現金交予其他上游成員,足見此等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參酌上開所述,無從就該受款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9、10之告訴人蔣順興、李思逸、黃士洋、黃雪綾所載之犯罪事實部分,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 匯入帳戶 主文 1 張仕樺(提告) 【起訴書誤載為張仕華】 111年10月1日14時38分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1日15時24分14、51秒 49999、4999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鄭郁珊(提告) 111年10月1日14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1日14時54分許 29983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吳弈昕(提告) 111年10月1日14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1日15時許 16985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林蓉【原名曾汶芯】(提告) 111年9月25日20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5日20時56分許 30296【起訴書誤載為30311】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呂惠美(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21時58分許、22時1分許 49983、49983【起訴書誤載為49998、4999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楊景盛(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21時55分許、22時15、16分許 29988、10000、1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許火欽(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17時41分許 290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呂素珍(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20時3、10、45分許 29985、29985、3000【起訴書誤載為30000、30000、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賴惠玲(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23時22、27分許 33982、3998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吳修奇(提告) 111年10月7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7日22時31、33、43、51分許 49989、49988、49989、4998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韋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帳戶 1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4時58、59分許、111年10月1日15時0、1、1、2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5時7、8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00000 00000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5時36、37、38、38、40分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5時43、44、46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00000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韋潔 111年9月25日21時5、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00000 00000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17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9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0時6、13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00 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0時26、27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00 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2時2、2、3分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00000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2時7、8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2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2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陳韋潔 111年3月21日23時2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韋潔 111年9月22日0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44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陳韋潔 111年10月7日22時39、39、40、41、41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陳韋潔 111年10月7日22時49、50、51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00000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陳韋潔 111年10月8日0時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 5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432號
111年度偵字第49034號
112年度偵字第7096號
被 告 陳韋潔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韋潔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包括綽號「小白」、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至尊寶」等),負責依「至尊寶」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之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欺款項,並依提款金額1%計算報酬,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 再依集團上手之指示,於附表二示之時、地,
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金額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陳韋潔因而從中抽取1%作為報酬。
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之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韋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
2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3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提供之存匯憑據、對話紀錄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4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相關報案資料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遭詐騙之事實。
5 附表一所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6 監視器檔案光碟及截圖 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白」、「至尊寶」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映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盧珮瑜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 匯入帳戶 1 蔣順興(提告) 111年10月1日12時22分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1日13時59分許、14時40分許、15時10、19分許 00000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李思逸(提告) 111年10月1日14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1日14時40、46分許 00000 0000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日15時7分許 63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張仕華(提告) 111年10月1日14時38分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1日15時24分14、51秒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鄭郁珊(提告) 111年10月1日14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1日14時54分許 29983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吳弈昕(提告) 111年10月1日14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1日15時許 16985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林蓉 111年9月25日20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5日20時56分許 30311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呂惠美(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21時58分許、22時1分許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楊景盛(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21時55分許、22時15、16分許 00000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黃士洋(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16時43、45分許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16時53分許 4805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黃雪綾(提告) 111年9月22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2日18時4分許 29987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許火欽(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17時41分許 290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呂素珍(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20時3、10、45分許 00000 00000 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賴惠玲(提告) 111年9月21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9月21日23時22、27分許 00000 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吳修奇(提告) 111年10月7日某時許 網購設定錯誤 111年10月7日22時31、33、43、51分許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帳戶 1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4時58、59分許、111年10月1日15時0、1、1、2分許 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5時7、8分許 桃園市○○區 ○○路0段000 號 20005、 10005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5時36、37、38、38、40分分許 桃園市○○區 ○○路0段000 號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1700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5時43、44、46分許 桃園市○○區 ○○路0段000 號 20005、 20005、 1000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4時45、46、47分許 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 20005、 20005、 900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陳韋潔 111年10月1日14時50、51、52分許、15時27、28分許 桃園市○○區 ○○路0段00000號 20005、 20005、 10005、 20005、 1700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韋潔 111年9月25日21時5、6分許 桃園市○○區 ○○路00巷00號 20005、 10005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陳韋潔 111年3月21日16時47、4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20005、 2000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16時51、52、53、54、55、57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1000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17時3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48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17時9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43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17時44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9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0時6、13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30000、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0時26、27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 20000、 1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2時2、2、3分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20005、 20005、 2000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2時7、8分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0005、 2000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陳韋潔 111年9月21日22時23分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2000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陳韋潔 111年3月21日23時26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3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陳韋潔 111年9月22日0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44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陳韋潔 111年10月7日22時39、39、40、41、41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陳韋潔 111年10月7日22時49、50、51分 桃園市○○區○○○路00號 20000、 20000、 1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陳韋潔 111年10月8日0時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 5000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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