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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莨琖
具 保 人 廖傑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傑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莨琖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廖傑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促請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並未到庭,具亦迄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再經本院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拘票及所附司法警察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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