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24號
原 告 陳佳語
被 告 黃玉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