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附民,1822,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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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822號
原 告 葉淑珍
送達代收人 許倩綾
被 告 趙晏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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