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11號
原 告 蔡喬亦 住○○市○○區○○里00鄰○○路0段000
巷0弄0號
被 告 陳奕碩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蔡喬亦對被告陳奕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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