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審附民,2631,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631號
原 告 陳俊宇
被 告 呂維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6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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