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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彥霆
陳威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就江彥霆、陳威志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江彥霆、陳威志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江彥霆、陳威志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易卷90-92頁),故認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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