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易,1044,2024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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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彥霆




陳威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及理由欄所載「傷害等」應更正為「傷害」。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人以被告江彥霆、陳威志及同案被告邱顯德共同對告訴人呂紹宇為傷害,另對呂明哲所有物品為毀損而提起公訴。

上開傷害部分,因被告江彥霆、陳威志已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前經本院以原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而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及理由欄所載「傷害等」顯係「傷害」之誤寫,均應予更正,特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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