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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雅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12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古雅慧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古雅慧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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