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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元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載「扣案之辣椒槍壹支沒收。」
,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扣案之辣椒槍1支應諭知沒收之理由,已於原判決理由欄三中詳載,則原判決主文欄漏載沒收部分,係文字上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或判決之本旨,參考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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