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易,1210,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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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94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7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朝均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  實

一、陳朝均於民國000年0月間,經由「Weplay」網路遊戲平台結識張詩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自000年0月間起,以「Weplay」網路遊戲平台暱稱「8+9老羊」、通訊軟體LINE暱稱「CK」與張詩詠聯繫,向張詩詠誆稱有買家欲出高價向其收購「Weplay」網路遊戲平台之帳號,欲借款以支付及委託支付購買遊戲點數之費用,俟遊戲帳號出售後即行償還,並將給予額外之報酬等語,致張詩詠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付款時間,以匯款方式,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陳朝均指定之銀行帳戶,以供陳朝均領用或代為給付陳朝均購買網路遊戲點數之費用,陳朝均即以前開方式,詐取張詩詠之財物得手及獲得使用網路遊戲點數之利益。

二、陳朝均於000年0月間,經由「Weplay」網路遊戲平台結識劉聿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自000年0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K」與劉聿雯聯繫,向劉聿雯誆稱可出售「Weplay」網路遊戲平台之遊戲金幣等語,致劉聿雯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付款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陳朝均指定之銀行帳戶,以供陳朝均領用;

復於劉聿雯因迄未取得遊戲金幣而要求退款時,向劉聿雯誆稱欲借款,並將與先前遊戲金幣之交易款項一併償還等語,致劉聿雯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付款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付款金額之款項,匯入陳朝均指定之銀行帳戶,以供陳朝均領用;

又於110年10月30日,以處理網路遊戲儲值問題為由,要求劉聿雯提供手機門號並代為接收簡訊驗證碼,劉聿雯因誤認陳朝均將為其網路遊戲帳號進行儲值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及所接收之簡訊驗證碼告知予陳朝均,使陳朝均以前開手機門號之小額付款功能,支付網路遊戲點數費用新臺幣(下同)870元,陳朝均即以前開方式,詐取劉聿雯之財物得手及獲得使用網路遊戲點數之利益。

三、陳朝均因積欠李泓穎7500元之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8年8月1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娛樂」與陳俊坊聯繫,向陳俊坊誆稱欲以1萬5000元之價格,出售蘋果廠牌IPHONE 8手機1支,致陳俊坊陷於錯誤,允以前開價格購買,並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陳朝均指定之銀行帳戶,以供陳朝均取用及清償對李泓穎7500元之債務,陳朝均即以前開方式,詐取陳俊坊之財物得手,並獲得清償其對李泓穎之前開債務之利益。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朝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告訴人張詩詠(見偵42891號卷一第35-39頁、第41-51頁、第233-236頁)、告訴人劉聿雯(見偵21163號卷第17-21頁、第83-85頁)、陳俊坊(見偵4145號卷第77-79頁;

偵緝卷第53-55頁)於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證人王歆淩(見偵21163號卷第105-108頁)、證人蔡安婕(見偵42891號卷一第25-28頁)、證人李泓穎(見偵4145號卷第35-41頁、第141-143頁)、證人莊昆璋(見偵4145號卷第13-19頁;

偵6940號卷第143-145頁)、證人陳朝煒(見偵42891號卷一第215-217頁)於偵查中之供述在卷可佐,並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王歆淩)存款交易明細(見偵42891號卷一第159-165頁)、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蔡安婕)存款交易明細(見偵42891號卷一第78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蔡安婕)交易明細(見偵42891號卷一第151頁)、告訴人張詩詠提供之匯款證明(見偵42891號卷一,第175頁、第177頁、第179頁)、告訴人張詩詠提供之與「LIN」對話紀錄照片(見偵42891號卷一第181-193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同案被告王歆淩)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21163號第81頁)、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李柏錚)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4145號卷第87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號(戶名:莊昆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4145號卷第9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巫佩珊)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見本院易卷第225-227頁)等在卷為憑,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至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均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被告就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內遂行同一計畫之犯行,遂行詐欺取財、得利之時間緊密,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是其各如附表一至三各該次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於刑法評價上,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故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以上開不實事由詐騙告訴人以求告訴人支付匯款供其消費,被告欠缺法治觀念,為實有不該,被告雖於犯後承認犯行,並與告訴人劉聿雯及陳埈坊達成調解,但均未依調解條件履約,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告訴人劉聿雯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身心狀況、其於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情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考量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均屬詐欺案件,行為態樣相似,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及其犯罪時間之相近程度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就附表一至三所載詐欺行之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一至三「付款金額」及「匯款金額」所示款項,均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等,俱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所示時間,被告以告訴人張詩詠手機門號小額付款之方式,以1萬7380元購買網路遊戲點數。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等語。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罪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自白及證人即告訴人張詩詠之證述為據。

惟查本件除告訴人張詩詠於之指訴及被告之自白外,別無其他證據諸如電信費用帳單等證明被告確有使用告訴人張詩詠手機小額付款之功能儲值點數,是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與前開經認定被告對告訴人張詩詠所犯詐欺取財及得利等犯行之有罪部分,核屬想像競合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提起公訴,檢察官吳亞芝、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張詩詠受騙付款情形


付款方

付款時間
付款金額
款項匯入帳戶
款項用途
匯款
110年6月26日18時29分許
5萬元
陳朝均之不知情女友
王歆淩名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陳朝均提領花

110年6月26日18時48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26日23時07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28日19時09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2日0時33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3日23時59分許
5000元
110年7月5日20時07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6日21時57分許
2萬5500元
附表二:劉聿雯受騙付款情形
110年7月8日1時55分許
3000元
110年7月8日19時51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9日20時04分許
4000元
110年7月12日12時04分許
6000元
110年6月26日19時14分許
9600元
不知情網路遊戲點數
代儲業者蔡安婕名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用以支付陳朝均
購買網路遊戲點
數之費用
110年6月28日22時2分許
4800元
不知情網路遊戲點數
代儲業者蔡安婕名下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

帳戶
110年7月6日21時59分許
4500元
不知情網路遊戲點數
代儲業者李勝弘名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0年7月8日18時40分許
4650元
110年7月13日17時24分許
3000元
110年7月8日19時49分許
1500元
不知情網路遊戲點數
代儲業者巫佩珊名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

匯款帳戶
款項用途
110年9月13日18時56分

3000元
陳朝均之不知情女友王
歆淩名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由陳朝均提
領花用
110年9月13日19時31分

30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38分

2000元
110年9月17日0時14分

1000元
110年9月21日9時22分800元
(續上頁)
附表三:陳俊坊受騙付款情形
附表四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款項用途
108年8月1日20時9分許
7500元
陳朝均之不知情友人李泓
穎所使用其胞兄李柏錚名
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用以償還陳朝均
對李泓穎之欠款
108年9月5日21時33分許3000元
陳朝均之不知情友人莊昆
璋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
由陳朝均提領花

108年9月9日20時13分許4500元
編號
犯行
罪名、量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欄一
陳朝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3萬1550元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欄二
陳朝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670元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三
陳朝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5000元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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