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易,1301,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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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煜宏


黃美麗


主 文

謝煜宏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美麗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謝煜宏、黃美麗與周東緯、賴佩綾為鄰居關係。謝煜宏於民國111年4月17日中午12時5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9時51分),見其停放於住處門口之自小客車上有水泥污漬,因周東緯身上亦有水泥污漬,欲比對其車上水泥污漬與周東緯身上水泥污漬是否相同,意基於強制之犯意,強行拉住周東緯手腕及衣物(衣物破損部分未據告訴)之強暴行為,妨害周東緯行動自由之權利;

另黃美麗見周東緯之女兒賴佩綾在旁錄影蒐證謝煜宏與周東緯之爭執,遂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方式拍打賴佩綾手背,致賴佩綾因此受有左側手部鈍挫傷併瘀傷之傷害。

二、案經周東緯、賴佩綾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謝煜宏、黃美麗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謝煜宏、黃美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45頁、第169頁至第172頁),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謝煜宏、黃美麗分別矢口否認有何強制、傷害之犯行,被告謝煜宏辯稱:我沒有強拉周東緯,也沒有拍打他,是周東緯自己下來找我的云云;

被告黃美麗辯稱:我的手不能伸直,我連摸他都沒有摸到,我沒有傷害他云云。

經查:

(一)據證人即告訴人周東緯於警詢時證稱:(問:於何時何地遭何人妨害自由、恐嚇?)我於111年4月17日12時51分在桃園市○○區○○街○○號前,被樓下年長男住戶拉扯、恐嚇。

(問:請詳述事情經過?)111年4月17曰12時許,我家(○○區○○街○○號○○樓)樓下年長男住○○街○○號前車牌號碼0000-00的車子車窗有水泥灰,大聲咆嘯說是我做的,我當時在二樓住家聽到他在外面咆嘯就下去看發生什麼事,因為我做水泥工,他懷疑是我把水泥灰弄到他的車窗,我們因此有爭執,他提議打電話報警處理,我就打電話,他看到我打電話要報警,就揚言說要跟我單挑,一直逼近我,並出手拉扯我的衣服跟手,妨害我的自由,還把我的衣服扯破,我那時候一直後退,他還是靠近我,後來我的老婆程靖芝、女兒賴佩綾也到紛爭現場,他同時也對我家人有靠近好像要打人的行為,讓我感到非常害怕,不知道他到底要幹嘛,一直到警察到場他才停止。

(問:謝煜宏拉扯你的過程中有無使你受傷?)他拉扯我的手使我的手有點痛,還讓我的衣服破掉等語(見偵字卷第27頁至第31頁);

證人即告訴人賴佩綾於警詢時證稱:(問:因何事為警製作筆錄?)因為我遭人傷害,我要提告傷害。

(問:於何時何地遭何人傷害?)我於111年4月17日13時在桃園市○○區○○街○○號前被我們家樓下住戶打。

(問:請詳述事情經過?)當時我原本在房間裡○○街○○號○○樓房間裡,聽到外面有吵架的聲音,後來媽媽程靖芝叫我趕快下來,我下來後看到爸爸周東緯跟樓下男性年長住戶吵架,年長男住戶說要單挑,我叫他不要一直拉我爸,也同時試著把年長男住戶拉開,並且拿出手機錄影蒐證,結果樓下年長女住戶出來,阻止我拍攝,並出手拍了我的手背,導致我左手背紅腫。

(問:嫌疑人黃美麗為何傷害你?與黃美麗有無仇恨糾紛?)我不知道。

之前黃美麗有傷害我母親,當時我們也有對她提告等語(見偵字卷第33頁至第37頁),復有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47頁)。

(二)另勘驗現場監視器,案發當時之經過情形如下,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取照片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32頁):

(一)檔案名稱:「IMG_9749」1.勘驗範圍:播放器顯示時間00分00秒至06分50秒2.勘驗結果:⑴此為告訴人周東緯的老婆程靖芝手持手機所拍攝之錄影畫面,於播放器顯示時間00分00秒開始可聽見告訴人周東緯與被告謝煜宏就被告懷疑其停放於住處門口之車輛遭告訴人以水泥汙損有口頭爭執,並有以下對話及動作(告訴人周東緯身穿藍色長袖上衣,下稱周、告訴人賴佩綾身穿粉色睡衣,下稱賴、被告謝煜宏身穿紫色羽絨外套,下稱謝、被告黃美麗身穿黑色羽絨外套,下稱黃、證人程靖芝下稱程):周:我沒有每天跟你在揮那些,什麼事情都誣賴我,找 我麻煩…謝:我什麼時候誣賴你?周:你現在就是在懷疑我,你難道不知道?謝:我沒說吼。

周:你沒說?你沒說,你說2樓作泥水的…謝:我沒說2樓。

周:你沒說2樓做泥水?你閉嘴!謝:我說樓上吼。

周:你說樓上?你說2樓做泥水的!謝:我說樓上吼。

周:3 樓大姊妳下來,我需要你作證,他(謝)剛剛跟 妳在對話...鄰居:你們的事情我沒有要插手。

周:妳不插手,你作證,你有作證你沒關係,我現在只 要找他(謝)就好。

鄰居:我沒有要插手你們的事情周:沒關係,你不要插手,但你也不要在家中吵鬧,晚 上也在吵…你(謝)每次都要找我麻煩,有什麼聲 音都要找我2樓,明明我就休息,或是出去工作不 在家,你有什麼聲音就誣賴我2樓,我就整天不在 家,在工作,整天在忙不在家,你有什麼聲音就誣 賴我2樓。

程:沒關係,明天開庭了,明天我們有告他了…周:他現在是在誣賴我倒水泥在他的車子上…他懷疑我 嘛,你懷疑啊,你還要報警,是你先說要報警,我 才去報警的。

黃:不用說了,明天再說…周:我跟你說一碼歸一碼,明天的是明天再說,我現在 就跟他有事情。

謝:不然你是要怎樣啦?周:我要叫警察是怎樣,你現在要怎樣?謝:好好好好來。

周:我現在要叫警察,你說要叫警察的啊。

謝:你兇三洨。

周:你有看到我在兇嗎?謝:你在兇三洨。

周:你要找我的麻煩,你要打我嗎?謝:你在兇三洨。

程:來我這邊都有錄了,我這邊有錄了。

周:你要打我嗎?謝:我不怕死啦,我跟你講。

程:我這邊有錄了。

周:我也不怕內!謝:不怕,來啊!周:我很怕欸,你這樣我很怕欸。

謝:來啊,來來來來…周:你現在在威脅我。

謝:來啊!!周:你現在在威脅我,恐嚇我。

謝:來!周:你在威脅我。

謝:我沒有威脅,你來。

謝:你從樓上找到樓下,找到我家(播放器時間02分26 秒時,手指周的右肩衣服處,如圖1-1 ),這裡全 身都是水泥。

周:啊我做泥水的我的衣服本來就是… (播放器時間02分30秒時,謝動手拉扯周的右手袖 子,如圖1-2)周:你拉我的衣服要做什麼,你拉我的手要做什麼? (播放器時間02分31秒時,周甩開謝,如圖1-3 )謝:來幫我拍照一下。

(播放器時間02分35秒時,再次拉周的右手袖子, 如圖1-4 )。

周:你拉我的手要做什麼(播放器時間02分36秒時,再 次甩開謝,如圖1-5 )你現在拉我的衣服要做什麼 ,啊我的衣服關你什麼事…(播放器時間02分40秒 時,向後甩開謝,如圖1-6 )程:我這邊有錄了(鏡頭劇烈晃動)嘿!周:你現在又怎樣?黃:(播放器時間02分44秒時,走到畫面前要搶走程的 手機,如圖1-7 )我要把她搶走。

(播放器時間02 分48秒時,謝持續拉著周的右手袖子,如圖1-8, 隨後謝推黃去叫其兒子出來,而程則大喊賴下樓)周:(播放器時間02分57秒時,用力甩開謝,此時可見 周的右手袖子被扯破,如圖1-9 )啊你拉我的衣服 要做什麼啦!謝:我要對看看。

周:你要對什麼,啊我做泥水是要怎樣? (播放器時間03分02秒時,周改拉謝的手腕,如圖 1-10)周:你沒有權利拉我的手喔(播放器時間03分03秒時, 再次甩開謝,如圖1-11),你不能再拉我!(謝叫站在一旁觀看的孫子去叫兒子起床)程:你打電話(給警察)了嗎?周:啊就打不進去啊。

(程則呼喊賴打電話報警)周:沒關係你不要再動我的衣服,你這樣是傷害我!(謝走回車輛拿抹布做勢擦拭)黃:不要擦啦!周:亂來,你現在在恐嚇我!謝:我不要恐嚇你。

周:不然你拉我的衣服要做什麼?謝:(指周的上衣)這上面的跟車上的一樣。

周:你不能在碰我的身體喔,也不能碰我的衣服喔!謝:(再次逼近周,如圖1-12)你現在是怎樣,我沒有 再動手了啦,動手我就把他揍死了,我沒在怕你!黃:(對孫子說)去搶,去!孫子:不行!黃:怎麼不行? (播放器時間04分17秒時,黃開始走近程,如圖1- 13)孫子:阿嬤你要幹嘛?黃:對啊來啊來啊,要不要姿勢好看一點?程:對對,你就像現在這樣子,很好看了。

黃:來來(擺姿勢),好看嗎?要照漂亮一點喔,要不 然你去法院會無效。

周:(謝的兒子出來)來,現在你年輕人比較聽得懂, 你們車子上的水泥跟我有什麼關係,他跟3 樓在講 話,(對謝)你不要再過來喔,你不要再拉我的衣 服喔!謝:(播放器時間05分25秒時,再次靠近周並伸手拉周 的衣服,如圖1-14)這裡這裡。

周:你現在不要再摸我的衣服了,你不要再碰我了。

謝:(播放器時間05分30秒時,伸手拉周的衣服,如圖 1-15)我碰你怎樣?周:你現在是要打我喔?賴:你為什麼要碰別人啊?周:你現在要打我嗎?謝:(播放器時間05分35秒時,持續拉著周的衣服,如 圖1-16 )沒有,我對比一下。

周:你現在是要打我嗎?我跟你說不能再拉了。

你拉我 要幹嘛?謝:怎樣,三洨啦!周:我的衣服很多啦...你年輕人...謝:幸好…周:怎樣?謝:單挑?周:我為什麼要跟你單挑謝:單挑就好(咆嘯),叫小孩不要出手,來旁邊…賴:(對著電話)他們一直在動手…謝:(回家裡脫下包包)幹你娘,我怕你勒!(走向告 訴人)好膽男子漢來旁邊來單挑,來來來…周:你要做什麼?謝:叫女人出手、照相...,我們來單挑!周:你女婿在這裡...謝:我不會叫他出手,我們兩個來單挑。

周:我為什麼要跟你單挑我跟你要幹什麼啦?謝:來單挑!周:我沒必要啊。

謝:(播放器時間06分28秒時,一直試圖拉周的手腕, 如圖1-17)來!賴:你不要一直碰我爸好不好?周:(播放器時間06分31秒時,不斷甩開周的手,如圖 1-18)我沒必要。

謝:單挑啦,來單挑啦!㈡檔案名稱:「IMG_9750」1.勘驗範圍:播放器顯示時間00分00秒至03分30秒2.勘驗結果:⑴此為告訴人周東緯的老婆程靖芝手持手機所拍攝之錄影畫面,接續檔案「IMG_9749」之內容,於播放器顯示時間00分00秒開始可聽見告訴人周東緯與被告謝煜宏持續爭執,並有以下對話及動作(告訴人周東緯身穿藍色長袖上衣,下稱周、告訴人賴佩綾身穿粉色睡衣,下稱賴、被告謝煜宏身穿紫色羽絨外套,下稱謝、被告黃美麗身穿黑色羽絨外套,下稱黃、證人程靖芝下稱程):謝:(跟在周身後)去旁邊單挑啦,叫別人都不要出手 ,來啦... (語意不清)你說我欺負你啊,啊你一 直在逼我...賴:(持手機跟在謝與周身後拍攝)我們是文明人不會 像你一樣在那裏打架啦。

謝:單挑,單挑。

都我欺負你?單挑!現在沒有人會插 手...賴:你已經動手了啦,衣服都被你扯了,還什麼單挑?謝:(播放器時間00分22秒時,拉周的手腕,如圖2-1 )來來單挑。

周:你現在再拉?你再拉什麼?賴:不要一直碰我爸!謝:(播放器時間00分24秒時,用力拉扯周的手腕,如 圖2-2)單挑啊。

程:沒關係你讓他拉。

謝:(對程)拍照我不會怕啦。

賴:不怕啊,你被告上法院看你怕不怕?周:一直再那個,因為我…一直再糟蹋我。

謝:來單挑,(播放器時間00分36秒時,拉周的手腕, 如圖2-3 )來,單挑。

周:你拉什麼!賴:不要一直碰我爸。

謝:單挑。

周:你在拉什麼啦。

謝:單挑啊。

賴:他沒有要打人,是你,只有你要打人。

周:你一直要打我。

謝:說我誣賴你啊。

單挑來啊。

小孩不要插手。

賴:沒有人要打人,只有你要打人,不要講那麼多。

謝:我沒有要打人。

周:我今天好好在休息。

賴:剛剛一直在拉他衣服...周:今天假日我在好好休息...黃:(播放器時間00分46秒時,慢慢從周和謝中間走近 賴,如圖2-4 )你最好是照好看一點啦(播放器時 間01分01秒時,出手揮擊賴拿手機的手,如圖2-5 )。

周:妳現在是要怎樣。

賴:妳碰什麼碰啊?周:妳打她?妳打我女兒要做什麼?賴:妳有碰到我嘛!周:妳這樣就算打她了。

謝:(播放器時間01分11秒時,不斷拉周的手腕,如圖 2-6、圖2-7)來啊,來啊。

賴:(播放器時間01分17秒時,伸手拉住謝,如圖2-8 )不要一直動他。

周:(播放器時間01分29秒時,不斷靠近謝,如圖2-9 )我動他怎樣?要一起來沒關係啦(轉向賴),來 啊。

賴:我沒有要動手,我們是文明人我不會一直動手。

我 沒有要跟人動手。

周:佩綾你有報警了嗎?賴:我報警了,他們說要來了。

謝:報就報。

去報警啊。

賴:我報警了,你不要再碰我爸了。

(謝的兒子上前與周交談確認車輛上的水泥是否為周所為)(賴開始與警察通話)周:現在是你要報警,你還懷疑我2樓的水泥...謝:我沒有要報警喔...周:是你要報警的,你說你要報警。

謝:我有報嗎?你再說啊。

周:你不報警我報啊。

謝:要報去報啊。

周:那是誰用的才是問題,才是重點。

你一直在找我麻 煩。

謝:我現在找你麻煩?周:我有打人嗎?賴:有啊,我的手被打...賴:不是,如果你們覺得你們的車被破壞,應該是報警 啊,怎麼會直接來打人?謝:我有打人嗎?賴:剛剛我的手不就被打了,你也看到了。

謝:我...你看著...你講什麼話啊?(播放器時間03分25秒時警車出現,所有人開始站到兩側路邊)揆諸上開勘驗內容,被告謝煜宏確有強拉告訴人周東緯之手及衣服,造成告訴人周緯之衣服破損,而被告黃美麗為阻止告訴人賴佩綾拍攝,而出手拍打告訴人賴佩綾手背之情,且被告謝煜宏於警詢亦供承:我看到周東緯衣服上有水泥跟我車窗上的水泥灰顏色一樣,我想請他過來對照,所以有拉他的衣服(見偵字卷第9頁);

被告黃美麗於警詢時證稱:賴佩綾叫我不要亂講話,否則就告我,我一聽到我就生氣,所以我就出手想要撥開她的手機(見偵字卷第18頁),是證人周東緯於警詢證稱:被告謝煜宏因認其污損被告謝煜宏之車子,而強拉其手及衣服,造成其衣服破損,而妨害其行動自由;

證人賴佩綾於警詢時證稱:被告黃美麗為阻止其拍攝,而拍打其手背,致其左手背紅腫等情為真。

被告謝煜宏、黃美麗上開所辯,均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謝煜宏、黃美麗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煜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黃美麗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謝煜宏、黃美麗徒因細故而分別與告訴人周東緯、賴佩綾發生爭執,未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紛爭,被告謝煜宏即以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周東緯行動自由,被告黃美麗以徒手傷害告訴人賴佩綾,所為均屬不當,且被告謝煜宏、黃美麗犯後一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且未能與告訴人周東緯、賴佩綾成立和解,獲得告訴人周東緯、賴佩綾之諒解,犯後態度不佳,暨被告謝煜宏於警詢時自陳無業、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字卷第7頁);

被告黃美麗於警詢時自陳無業、國小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字卷第17頁),兼衡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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