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易,1320,202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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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祁儫



選任辯護人 蔡旻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吳祁儫」下,應增列「選任辯護人蔡旻哲律師(法扶律師)」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未記載選任辯護人蔡旻哲律師(法扶律師),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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