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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志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強制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與代號AE000-K111323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朋友,因A女無與其交往之意思,而對A女心生不滿,為使A女回應並與其互動,竟接續:㈠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等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先撥打電話對A女恫稱:「不然我車子直接牽走,你要去告我,我都沒差,反正我知道車子對你來說很重要,你要用這種態度,我就跟你用這種態度,你要用這種態度,我就跟你用這種態度,你再來試看看,看我敢不敢啦!你就持續不要講話啊,我等一下貨車開來直接載走啊」等語;
繼以其於同年0月間經A女辦理之機車保險(保險期間自111年6月10日起)等事情為由,於如附表所示之同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並傳送如附表所示「你再不接我就去…不接是嗎,那我出發了,你再來試看看,我會怎麼玩…你是真的要我去找你是嗎…你要我直接去找你清,還是要接電話給你決定…」、「接電話…我好好講…」、「我說了,打給我跟我說要吃什麼,要吃什麼,要吃什麼,你沒帶吃的出門,當我眼睛有問題嗎,速回,我要安排時間」、「你要把我逼到什麼地步,還是說你要我怎麼做,你才會把我說的聽進去」、「希望你說的沒有在騙我,12點我一樣幫你送到,一樣對面等你出來拿,我12點到,我手機會關機,因為好像有問題,你再直接走出來找我拿…我沒有其他的意思,只是拿餐給你」、「…(A女回覆:不是所有道歉都能抹滅恐懼和傷害,需要時間,不要讓別人連時間都不想給,麻煩你了放警衛室就好了,謝謝你)今天我會把所有的帳,等你下班跟你結清,我去跟我朋友借來還你,就算借高利貸,我也會去借還你,吃的不要曬太陽會變質,我在樹蔭下等你」、「我不會怎樣好嗎」、「你要絕成這樣嗎…我等你」、「我用僅存三百坐車去找你談,我現階段要處理那些事情」、「你要東西嗎,接電話,我用說的,我手一直在抖,我講一下而已,快點,我要趕快處理,我人很不舒服」、「我跟你說車叫好了,現在是又…(A女回覆:我沒叫你來啊,為什麼你叫好車我就要幫你開門)我剛剛說我車叫好了,等等過去幫你吹頭髮你再睡,你說嗯,我說10分鐘到,現在是?」、「你不講實話,我會非常不爽…(A女回覆:實話是,我當初覺得你真的對我很好,我也有看到你無怨無悔付出的樣子,我真的曾經有被感動到,可是越相處我就越發現你不會是我要的人,你太自以為,思維太偏激,你的生活習慣跟做事態度也不是我所能接受的,到後來跟你相處讓我會心生恐懼,你不走我也不敢逼你走,我真的對你感到很害怕)…你要玩弄我,我也只好還你」等文字訊息與A女,以此等加害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A女,查知A女行蹤,接近A女住居所及工作場所,並以要求A女聯絡、對A女留置物品及上揭警告等文字對A女進行干擾,使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㈡於同年7月5日22時許,以向A女取回其個人證件等物品為由,以通訊軟體Line與A女相約在A女當時位在桃園市中壢區住處對面(地址詳卷)碰面,惟於A女交還其個人物品而欲返回住處時,竟續前揭跟蹤騷擾並轉念強制等犯意,上前伸手阻止A女離去,並以身體遮擋在A女住處門前,以此強暴方式妨害A女返回住處等行動自由權利,接近A女住居所,迫使A女留在現場與其繼續商談,嗣因過程中A女聯繫其友人甲○○到場,經甲○○到場協助商談許久後,被告始離開現場,使A女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檢察官、被告丙○○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易字卷,第106、168至17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狀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㈡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㈠之部分:㊀上揭事實欄一㈠恐嚇之部分,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A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證述明確,復有A女所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檢察事務官依A女所提通話錄音而製之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㊁上揭事實欄一㈠跟蹤騷擾之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如事實欄一㈠所載客觀行為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辯稱:我不承認有跟騷他;
如果是針對傳訊息我承認,但如果是就我自己本身,我是沒有自己親自去跟蹤騷擾他等語。
惟:⒈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不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之跟蹤行為為限,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方式亦屬之。
⒉經查:被告以如附表所示該等加害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A女,查知告訴人A女行蹤,接近告訴人A女住居所及工作場所,並以要求告訴人A女聯絡、對告訴人A女留置物品及上揭警告等文字對告訴人A女進行干擾,使告訴人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情,有上揭㊀之證據在案可稽,佐以告訴人A女對被告回覆「我沒叫你來啊,為什麼你叫好車我就要幫你開門」、「實話是,我當初覺得你真的對我很好,我也有看到你無怨無悔付出的樣子,我真的曾經有被感動到,可是越相處我就越發現你不會是我要的人」等文字訊息,可知被告所為涉及兩人情感互動及交往與否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事,是核其所為,自屬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無訛。
㈡事實欄一㈡之部分: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於上揭時間,與A女相約在上揭地點碰面,於A女交還其個人物品而欲返回住處時,阻止A女離去,使A女留在現場與其繼續商談,嗣因過程中A女聯繫友人甲○○到場,經甲○○到場協助商談後,其始離開現場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辯稱:我當天沒有跟A女有身體接觸,我當天會去找他,是因為機車保險的事情,要他處理等語。
經查:㊀被告有於上揭時間,與A女相約在上揭地點碰面,於A女交還其個人物品而欲返回住處時,阻止A女離去,使A女留在現場與其繼續商談,嗣因過程中A女聯繫友人甲○○到場,經甲○○到場協助商談後,被告始離開現場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A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證述明確,且有證人甲○○於偵訊及審判中之證述可佐,復有A女所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檢察事務官依A女所提手機錄影及現場監視器錄影所製擷取畫面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㊁按刑法上強制罪之強制需達何種程度,方始成罪,乃重於保護個人意思自由而非行動自由,故已達影響被害人自由意思決定,即足成立,不以被害人完全喪失意思決定為必要;
故本罪所謂「強暴」係指直接對人或間接對物行使有形強制力,而產生對於被害人心理強制之效果,以達扭曲被害人決意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10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查:⒈被告於A女交還其個人物品而欲返回住處時,上前伸手阻止A女離去,並以身體遮擋在A女住處門前,妨害A女返回住處等行動自由權利,迫使A女留在現場與其繼續商談,期間逾1小時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指證明確(見偵字卷,第20至21、54頁;
易字卷,第129至139頁),核其前後證述大致相符,亦未有何顯難採信之處,佐以證人A女於當日22時58分許,傳送「救我」、「他不讓我回家」、「門口」、「等等來不要起衝突,讓我上樓就好,你來在旁邊看就好」等文字訊息與其友人甲○○乙情,有證人A女所提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87頁),可知被告當時之行為,確實已產生對於A女心理強制之效果,並使A女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是證人A女此部分所證,應堪採信。
⒉證人甲○○於偵訊時證稱:我看到對方攔阻告訴人,不給告訴人上樓回家休息,我到場的地點就是告訴人家樓下;
被告是直接擋在前面不讓告訴人過,告訴人一直說他累了要回家休息,但被告無視這件事情,我就上前勸阻調解,被告有僵持一下,大約10到20分鐘,被告就有比較收斂一點等語;
於審判中證稱:當時我會前往,是收到A女的求救訊息,A女請我到他住所地去救她;
從我接到A女訊息到我到A女家樓下,差不多2、30分鐘;
我到現場後,當時被告有阻攔A女回住所的動作,我記得是手跟身體阻擋A女回家,我在這個地點跟A女及被告談論大概有超過30至40分鐘以上,當時A女看起來徬徨、害怕等語(見偵字卷,第69至70頁;
易字卷,第140至144頁)。
核其所證就其抵達A女住處後,與A女及被告商談之具體時間等細節,雖有前後不一之處,然就被告當時有以手及身體阻擋A女返回住處,並迫使A女留在現場之時間非短等基本事實,前後證述大致相符,並與證人A女所證及卷附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取畫面所示內容無牴觸之情,足以佐證證人A女此部分之所證,實堪採信。
⒊至被告固以:我當天沒有跟A女有身體接觸等語置辯如前,惟查被告上前伸手阻止告訴人A女離去,並以身體遮擋在A女住處門前等行為,實已直接對告訴人A女行使有形強制力,產生對告訴人A女心理強制之效果,以達扭曲告訴人A女決意之目的,此觀告訴人A女因此留在現場逾1小時,並於過程中向友人甲○○求助,經甲○○到場協助商談許久後,被告始離開現場等情即明,是縱被告與告訴人A女實際上無肢體接觸,亦無礙於其以上開強暴行為妨害告訴人A女返回住處等行動自由權利之認定。
又被告雖以:我當天會去找他,是因為機車保險的事情,要他處理等語置辯如前,此情雖有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3日(112)華產健字第18號函暨所附保險要保書在卷可參(見易字卷,第157至159頁),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審判中亦證述其有為被告將要保書轉交保險公司乙節(見易字卷,第145至147頁),而可證被告於111年0月間經告訴人A女辦理機車保險乙情。
惟查被告於111年7月5日17時許,即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我朋友要買意外險你要賣嗎」、「想找你聊聊」、「我11點會去找你拿所有的東西」、「我們可以和好不要再這樣了嗎」、「你自己知道我有什麼在你家」、「你剛剛不是說晚上沒事嗎」、「你發生什麼事情,接電話」、「到了說一下」、「我在走路過去」等文字訊息與告訴人A女,此有告訴人A女所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86至87頁),可知被告當時並非單純為其所辯機車保險乙事與告訴人A女相約見面,佐以前揭事證,足認被告僅係藉由其過往與告訴人A女互動所生之連結(放置個人物品、機車保險等節),承前揭事實欄一㈠所載之行為,其目的在使A女回應並與其互動,核其所為,自屬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無訛。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可採,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等罪。
㈡被告本案所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單一行為,然時間相續,手段相似,侵害同一被害法益,均係為迫使告訴人A女回應並與其互動之同一目的,手段相衍承繼,均為其犯罪歷程實行之一環,各行為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之評價上,以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
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恐嚇危害安全、強制及跟蹤騷擾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強制罪處斷。
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A女本為朋友,因情感等問題,不思理性溝通解決,為迫使告訴人A女回應並與其互動,竟恐嚇及妨害告訴人A女之自由,並跟蹤騷擾告訴人A女,使告訴人A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尚見悔意,復兼衡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A女權利受侵害之程度,及被告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無前科所彰顯之品行(見易字卷,第21頁),並審酌告訴人A女無和解之意願,及於審判中對本案量刑之意見(見審易字卷,第41頁;
易字卷,第139頁),爰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對話/訊息時間 對話狀況/訊息內容 1 111/7/4 07:37~10:03 (語音通話8:42秒) (取消通話3通) 被告(以下稱「B」): 接電話 (取消通話4通) B:你在不接我就去 你再來是看看 反正我工作不要也沒關係 (取消通話4通) 不接是嗎 那我出發了 你再來是看看 我會怎麼玩 (未接來電1通) 接電話 你是真的要我去找你是嗎 (未接來電1通) 你現在要我怎樣 你要我直接去找你清還是要接電話 給你決定 (未接來電1通) 我只要講完 你帳號給我,我就匯給你 (未接來電1通) 告訴人(以下稱「A」): 既然只要講完就好 訊息打字就好 B:接電話 我是不是跟你說我頭在暈 我不想打字 接電話 (未接來電1通) 我真的頭很雲 接電話 A:你的講話方式真的讓人不想跟你講話 B:我雙手在發抖 (未接來電1通) 我好好講 (語音通話1:26秒) (熊頭問號圖) B:我還沒說完耶 A:可是你沒有好好講話 B:好 剛剛是我不對 接電話 (未接來電1通) B:不再講那句 10點打給我 (語音通話1通00:31秒) 我手機壞了,電一直充不進去 我要去醫院了 我已經不行了 我坐車去 10點打給我說要吃甚麼 A:不用 今天中午 我自己有帶 B:我說了 打給我跟我說要吃什麼 要吃什麼 要吃甚麼 你沒帶吃的出門,當我眼睛有問題嗎 速回,我要安排時間 A:我剛剛買了真的不用 B:我說了 我一早就說了 中午要買鐵板燒 你就是一直不回 A:但你還沒買吧 B:我有提早跟你說 A:你覺得我會讓一個說要來公司亂的人 來幫我送午餐嗎? 不需要了 B:我剛掉完點滴 你要繼續硬脾氣是嗎 我一直在好好跟你說 我要安排時間 我手機都要沒電了 不然你要我怎樣 我有交代我同事幫我買好了,我會直 接去找他拿 牛豬機海鮮 四個選一個 麻煩你可以嗎 A:牛 但我不會出去 你放警衛室如果這樣你也願意再買 2 111/7/4 10:04~12:53 (取消通話1通) B:接電話 A:你把我講成那樣老實說你的好意 我很受不起 B:接電話 接電話 我剛打完點滴 (語音通話1通10:37秒) B:你到底要我怎樣 (未接來電1通) B:你要把我逼到什麼地步,還是說你要我怎麼做,你才會把我說的聽進去 A:你放過自己吧 B:我覺得,我跟你說的話,妳有跟你周遭的人說你要讓我做不了人是嗎 A:為什麼一定要人聽你的話 你太自私了 我其實什麼都不想講 可是你一直執著 這種關心反而變成壓力 B:是嗎 是嗎 A:沒有 你自己說的話都覆覆的 我也不會跟別人講 B:希望你說的沒有在騙我12點我一樣幫你送到,一樣對面等你 出來拿我12點到,我手機會關機,因為好像有問題 你在直接走出來找我拿 A:你放警衛室就好我不想跟你碰面你讓我害怕 B:我沒有其他的意思只是拿餐給你 A:那就放警衛室就好那一起還我 B:我放在網咖,等等回去拿 A:不是所有道歉都能抹滅恐懼和傷害 需要時間不要讓別人連時間都不想給 麻煩你了放警衛室就好了 謝謝你 B:今天我會把所有的帳,等你下班跟你結清,我去跟我朋友借來還你就算借高利貸,我也會去借還你吃的不要曬太陽,會變質我在樹蔭下等你 A:放警衛室就好 我打鐘就會上去拿 如果我上去沒看到我就下來了我吃飯時間很少 B:我都提早到,我不要讓吃的曬太陽, 在讓你吃 A:你可以12:02拿過來他不會曬太久我就是不想跟你面對面我還在怕 請你尊重我 B:現在溫度很高 A:沒差那幾分鐘 B:我不會怎樣好嗎 A:你會不會是一回事你對他人造成的感受是另一回事你可以遠遠看我 但不要靠近我請你放警衛室 B:我要順便清張我現在身體很虛我剛剛去青埔跟我朋友拿錢我知道我的問題 對不起 A:你可以把錢也放在一起給我不然我沒那麼時間多或許你想看我但今天真的不適合 B:我現在很虛,我剛打完點滴 A:那就該快點回去休息放完就走吧 B:我有說過他們在家附近 A:我是叫你找地方先去公司也行 B:沒地方去沒開門 A:我跟你說 我只是上去拿餐沒看到後 我就會直接下樓了 B:你要絕成這樣嗎 A:考慮一下我的感受我害怕 (取消通話1通) B:我等你 (未接來電1通) (語音通話1通3:17秒) B:明天的我剛剛去喬沒辦法,我真的不希望這樣這是我最後一次對你這樣說話了 如果下次還發生,可以直接封鎖我 A:對不起你早的言語真的讓我沒辦法跟 你出去了 B:下班說 A:你的脾氣跟心態要調整一下 3 111/7/4 15:44~20:44 A:我能做的就是幫你送出險 最後金額有多少還是看責任比 B:我是全責 因為他們都在停車格 晚上我在坐車去找你 A:不用找我啦 浪費車錢 電話談就好 B:我手機就怪怪的 會一直關機 我還沒去休 我用僅存三百坐車去找你談 我現階段要處理那些事情 我現在一個頭兩個大 你的電話聲音就很小 我耳朵很不舒服 我手機沒電了,我跟你約10點你家樓下 A:何必我協助你是情份不是義務電話就好 我不想見到你 B:我手機要沒電了 就沒辦法充電 剩幾趴而已 你要我怎麼說 今天你是車險業務員吧 A:那要說什麼現在打字跟我說或是語音 在你手機沒電之前等到晚上電量會更少 B:手機就壞掉,是要怎麼看你回覆 現在充電是充2%少1%我知道我早上的話有對不起你,但是我現在是出狀況不然我不會去跟你說保險是你弄的,我當然是要問你要怎麼解決阿 A:我可以幫你聯繋保險公司但後是理賠人員協助你不是我唷 B:你還是不懂我要協助的是什麼下班打給我,我跟你講我是要問什麼我覺得你還是不懂我在說什麼 (未接來電1通) A:怎麼不直接說現在說我就不懂 B:我在處理事情 我在處理我的車 想辦法先處裡好 麻煩你看清楚我說的 你就知道我在說什麼 (未接來電1通) B:你看懂我說的嗎 A:看不懂 B:接電話 A:我要上班了 B:下班我用說的 (未接來電2通) 不是說下班說人呢 4 111/7/4 22:12~22:25 B:我剛剛都在問你要怎麼處理,就讓我感覺我在騙妳啊 A:沒 只是要處理有一定的程序 B:我剛剛都沒說完,就被你掛電話阿 A:我有事處理 B:客戶的事情不是事情哦 A:你有什麼事 B:我剛剛一直問要怎麼去談,你就叫我一直拿東西出來 A:沒東西沒得談 B:我覺得你還是不知道我要為什麼耶接電話我用說的 (未接來電) B:快點 A:沒什麼好說的我要幫你處理請你配合 (未接來電) B:我當然知道 麻煩你先聽我說清楚我要問的是什麼 只覺得我不配合 那你自己真的知道我要問的是什麼嗎 A:要處理就請提供相關資料 否則也無從用起任何資料 B:先接 我跟你說清楚 我現在又在發冷了 A:說得再清楚沒有東西就是無法處理 (未接來電) B:你要東西嗎 接電話 我用說的 我手一直在抖 我講一下而已 快點 我要趕快處理 我人很不舒服 (未接來電2通) B:到底 我手很抖 人很不舒服 麻煩你一下好嗎 A:那就別按了 先休息吧 B:我要先處理好 不然我沒辦法休息 我只是簡單問幾個問題而已 A:現在沒得處理啊 B:問完我就掛了 A:訊息問吧 (未接來電) 5 111/7/5 00:07~02:31 A:你先答應他啊 聽聽看他有什麼訴求 記得拍照 我明天那個時間有事不能去 我來的及就過去 B:接電話 (未接來電) (語音通話29:37秒) B:你現在是? 我車叫 現在又.... (語音通話0:04秒) (未接來電) B:我跟你說車叫好了 現在是又.... 我不懂耶 (未接來電) A:我沒叫你來啊 為什麼你叫好車我就要幫你開門 B:剛剛是你說的阿 A:說什麼 B:現在對我胸? A:我說什麼 B:我剛剛說我車叫好了等等過去幫你吹頭髮你在睡 你說嗯 我說10分鐘到現在是? A:你的聲音我根本就聽不清楚我才不可能答應你 B:握剛剛說很多次 你都說嗯 你突然清醒 A:反正不需要我在吹了 B:麻煩不要這樣玩可以麻 100車費也是錢(先借朋友的) 7點30分我會到 6 111年0月間某日 15:02~15:27 B:你不講實話,我會非常不爽 (未接來電) 不接 A:實話是 我當初覺得你真的對我很好我也有看到你無怨無悔付出的樣子我真的曾經有被感動到可是越相處我就越發現你不會是我要的人你太自以為 思維太偏激你的生活習慣跟做事態度也不是我所能接受的到後來跟你相處讓我會心生恐懼你不走 我也不敢逼你走我真的對你感到很害怕 B:你要玩弄我,我也只好還你 (未接來電3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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