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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聖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判,茲因被告吳聖宏向本院表示要繼續賠付告訴人游明川,希望延長宣判期日等語,本院認基於被告先前賠付之情形、告訴代理人向本院所表示之意見,上情構成得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爰改訂於113年8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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