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鈺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續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