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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ENDRI WIBOWO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33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HENDRI WIBOWO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
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HENDRI WIBOWO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認有逃亡之虞,命自民國112年6月2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嗣檢察官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拘提未獲,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權衡本案追訴審判之公益及被告自由受限制之私益,為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有延長出境、出海限制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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