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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鈞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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