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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玉華
徐承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112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6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然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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