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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玟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給付內容欄所載「被告陳昱辰」更正為「被告張玟銨」。
理 由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給付內容欄所載「被告陳昱辰」顯屬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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