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桃交簡附民,179,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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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楊昆霖
被 告 任揚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原案號:112年度桃交簡字第8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即理由

一、原告楊昆霖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任揚龢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所提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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