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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吳豪傑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被 告 王炳翔
上列被告王炳翔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243號),經原告吳豪傑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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