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桃智簡,31,2024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智簡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娟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娟如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林娟如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業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然上開法條需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迄今仍尚未施行,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本院仍以現行商標法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本案警員購入侵害如附件所載之「哆啦A夢」、「蠟筆小新」平安福袋3件,乃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同為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㈢再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被告坦認其於110年某日時起至本件於112年3月29日為警查獲止,多次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行為,均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行為模式反覆持續為之,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知自淘寶網站所購買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仍執意販售之,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且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減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形象,且迄未賠償商標權人所受損害,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酌被告前無刑案紀錄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價值與獲利、犯罪所生損害,暨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智識程度、職業狀況、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112年度偵字第50462號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三、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含本案警員所購入之物,即附表編號2、3所示),均確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乙節,有卷附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按刑法及相關法令基於不正利益不應歸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原則,在確定利得直接來自不法行為,除不法行為的利得因發還被害人而不予沒收外,此一利得範圍是否扣除成本,有總額原則與淨額原則之分。

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立法說明五㈢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

」明白揭示採取總額原則。

經查,被告自承自110年起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其利得約有新臺幣1萬元等語(見同上偵卷,第118頁),堪認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所定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因刑法修正後已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後段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 查獲仿冒品 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錢袋、穗帶、手機吊帶等 福袋30件、口罩繩16件、水壺掛帶5件 「美樂蒂」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錢袋等 福袋23件 「雙子星」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錢袋、緞帶等 福袋3件、口罩繩9件 「庫洛米」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緞帶等 口罩繩10件 「帕洽狗」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經防水處理之布料等 口罩繩5件 2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DORAEMON小叮噹」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布袋等 布袋1件 3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蠟筆小新」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帆布袋等 帆布袋2件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0462號
112年度偵字第53841號
被 告 林娟如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娟如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且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權利(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且明知其自大陸地區「淘寶」、「阿里巴巴」購物網站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得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0年某月起至112年3月29日止,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林娟如住處,以手機或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登入蝦皮網站,以申請之帳號「ruby115527」,在蝦皮網站刊登及販賣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之訊息,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購買仿冒「哆啦A夢」、「蠟筆小新」平安福袋3件,並於111年3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林娟如居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娟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蝦皮網站網頁照片、警員購得平安福袋照片、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數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屬仿冒上開商標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自承其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萬元,未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高 健 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芯 如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文字/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 查獲仿冒品 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錢袋、穗帶、手機吊帶等 福袋30件、口罩繩16件、水壺掛帶5件 「美樂蒂」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錢袋等 福袋23件 「雙子星」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錢袋、緞帶等 福袋3件、口罩繩9件 「庫洛米」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緞帶等 口罩繩10件 「帕洽狗」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經防水處理之布料等 口罩繩5件 2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DORAEMON小叮噹」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布袋等 布袋1件 3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蠟筆小新」文字及圖樣 00000000號 帆布袋等 帆布袋2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