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桃簡,1789,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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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雄


輔 佐 人 楊建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智雄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人楊建南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見桃簡卷第55-57頁)」、「被告之高中檢送學生個資(見桃簡卷第25頁)」、「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見桃簡卷第37-38頁)」、「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1月23日桃社工字第1120115638號函及所附個案匯總報告摘要(見桃簡卷第41-44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本即有為徵兵處理之義務,竟為本案犯行,致未能完成兵役徵集程序,對國家徵兵順暢及兵役管理已生危害,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證人楊建南證述被告高中肄業、久居房中不出門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8614號
被 告 楊智雄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智雄明知其係役齡男子,對於徵兵檢查不得無故未到,經桃園市八德區公所通知楊智雄應於民國111年8月11日、111年9月5日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其祖母楊董美珠簽收檢查通知書並與其父楊建男一同轉達與被告後,被告均未按時到場受檢,致無法接收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楊智雄經本署合法傳喚未到庭。
惟查,證人即被告父親楊建南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知道要於111年8月11日、111年9月5日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我有跟他說,但他都不出房間,已經2年至3年了等語,並有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訪查紀錄、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及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異動記事資料、桃園市八德區公所111年6月29日桃市德民字第1110022276號及8月2日桃市德民字第1110026772號徵兵檢通知書收執聯、111年8月11日及9月5日徵兵檢查未到檢名冊、兵籍表(一)各1份在卷可稽,可徵被告已知悉其係役齡男子,為避免徵兵處理而於徵兵檢查時無故不到,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晉豪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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