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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雅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9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雅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MAN-Q極淨旅行組(洗面乳+沐浴露+牙膏+牙刷)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邱雅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安全、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所為殊非可取,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並考量其竊得之物品除MAN-Q 極淨旅行組(洗面乳+沐浴露+牙膏+牙刷)外,其餘物品均已歸還告訴人游証捷,再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竊得之MAN-Q 極淨旅行組(洗面乳+沐浴露+牙膏+牙刷)1組,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未據扣案,且未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4「商品」欄所示之物,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游証捷,此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9380號
被 告 邱雅雯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 園○○○○○○○○○) 現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雅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寶雅龍潭店內,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上,由該店店長游証捷管領之如附表所列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嗣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游証捷清點貨品而察覺遭竊,報警處理後,為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自邱雅雯處扣得附表編號1至4之物品而查獲(已發還)。
二、案經游証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雅雯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游証捷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商品明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查獲照片3張及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而除附表編號1至4所載已發還之物品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鎮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 數量 單價 1 蒂巴雷冰酷涼感消臭防曬袖套-露趾白 1雙 新臺幣(下同)119元 2 中性個性皮帶 1個 299元 3 SPEED耳掛式藍芽耳機-黑 1個 899元 4 3.4A USB快速充電器-3孔 黑 1個 279元 5 MAN-Q極淨旅行組(洗面乳+沐浴露+牙膏+牙刷) 1組 170元 小計 1,7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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