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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瑋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974號、112年度偵字第42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7行「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更正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通常保護令核發前」。
㈡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2至13行「及對賴湘澐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刪除。
㈢犯罪事實一㈠被告以iMessage及透過Instagram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內容補充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
㈣犯罪事實一㈡被告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上刊登之文章內容、以Instagram限時動態發布之文章內容及透過Instagram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內容,補充如附表一編號5至26所示。
㈤犯罪事實一㈡第16至17行「乙○○復於112年5月23日晚間11時56分許至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許」,更正為「乙○○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帳號」。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1.新舊法比較之說明: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雖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生效施行,惟此次修正,並未變動違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且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態樣,雖增訂同條第6至8款及同法第63條之1之未同居伴侶聲請保護令之情形,然上開修正均與被告本案之罪刑無涉,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2.罪名: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
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路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
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之行為,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
故若被告所為,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惟尚未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1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參照。
⑵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於收受並知悉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後,猶於該暫時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以透過iMessage、Instagram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訊息內容予告訴人,而觀之該訊息之文字,其內容應僅使告訴人有心理上不快之感受,尚難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已達使告訴人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之精神上不法侵害程度,故此部分應係構成騷擾行為。
是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之行為,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容有誤會。
⑶被告另於附表一編號5至26、附表二所示時間,刊登如附表一編號5至23所示之不實且僅涉及私德之文章內容,傳送訊息、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甚至以「你是不是又要在家裡被我拉出來打」、「但如果我知道你遷怒或者害我周遭的人你會死明白嗎」、「如果真的要害周遭的人我也會讓你爸沒工作」、「你去死要嗎」、「看你中壢可以待多久」等加害告訴人及其家人生命、身體、財產之言語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亦以「噁心」、「白癡」、「幹你娘」、「屌什麼雞巴」、「耖你媽」等語辱罵告訴人。
是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3.犯罪態樣:⑴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同時違反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款行為,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而為,屬實質上一罪,應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⑵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時間,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刊登文章、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之行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近方式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⑶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違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4.數罪併罰: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科刑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因對告訴人實施 家庭暴力行為及騷擾行為,經法院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及民 事通常保護令後,竟漠視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而違反之,行 為實屬不該;
兼衡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或調解,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 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刺青師、家庭經濟 狀況小康、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審酌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及手段相 同、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映之人格特性,並衡以刑 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將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應從應報、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實現刑 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對話紀錄、刊登文章】
編號 時間 簡訊/ 社群軟體 暱稱/門號 內容(A:乙○○,B:賴湘澐) 1 112年1月6日晚間10時14分許 iMessage 對話紀錄 +000000000000 A:我跟你講 我40幾歲了 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 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 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 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 你發個悔過文 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你 賴湘澐 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 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 我什麼都當沒事 都算了 我都這樣對你保持距離了 你還騙 你還攻擊我? A:我跟你講 我40幾歲了 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 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 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 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 你發個悔過文 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你 賴湘澐 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 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 我什麼都當沒事 都算了 我都這樣對你保持距離了 你還騙 你還攻擊我? 你試試看不發 A:我跟你講 我40幾歲了 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 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 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 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 你發個悔過文 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你 賴湘澐 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 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 我什麼都當沒事 都算了 我都這樣對你保持距離了 你還騙 你還攻擊我? 你試試看不發 A:我真的受不了你了 2 112年1月6日晚間10時37分許 iMessage 對話紀錄 +000000000000 A:我跟你講 我40幾歲了 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 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 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 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 你發個悔過文 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你 賴湘澐 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 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 我什麼都當沒事 都算了 是你自己要這樣玩 我就陪你玩 我就不懂 是不是我太善良 給你這樣騎在頭上 A: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 我就很想知道 為什麼 A:謝謝你給我滿滿回憶 A:連你房間我都覺得噁心 尤其又是這個時間噁心的限時 A:欺人太盛 B:我發文會附上截圖 A:隨便你威脅 B:內容 為了生命安全跟乙○○道歉 A:有悔過就好 B:夠了 B:有病 B:看 B:醫生 A:沒誠意就不用了 B:欠封鎖嗎不要再煩我 A:我知道你沒誠意悔過就好了 A:明白 B:我完全沒打擾你 你不要煩我 3 112年1月6日晚間10時47分許 Instagram 對話紀錄 暱稱「丙○○」 帳號:dai_xiahan A:要玩副本就來啊 A:你沒發悔過自白 我跟你沒完 A:講我刺青? A:你好樣的 A:我跟你講 我40幾歲了 我不曾這樣被污衊過 你拿小腿刺青再講什麼 我真的不想跟你計較什麼 但是你每次把我當盤子 你發個悔過文 不公開是什麼意思? 你 賴湘澐 我最後一次叫你新名字 你老老實實給我發個悔過文 我什麼都當沒事 都算了 我都這樣對你保持距離了 你還騙 你還攻擊我? 你試試看不發 A:我太老實? 4 112年1月6日某時 Instagram 對話紀錄 暱稱「丙○○」 帳號:dai_xiahan A:你繼續逃避 A:你只會逃避還是這次靠山比較硬 A:我都這樣了 你還要騙 你悔過騙我開心? 你來店裡 我問你翹班 你撿到槍? A:噴我? A:噁心的房間 真的尤其這個時間 真的回憶滿滿 A:臉書公開 悔過文 A:新的悔過自白 5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8分許 臉書社團「桃園爆報㈡」 丙○○ 介紹顛覆你三觀的奇女子 桃園新坡賴小姐 此帳頭貼是女主照片 以下這幾天的對話截圖 排列沒有順序 但不妨礙各位閱讀 再來請當事人不要逃避 請面對該面對的人 6 112年5月12日 臉書社團爆料公社 百里地生人 貼文標題: ㈠上次介紹的奇女子,這次有認識她的朋友,主動投稿截圖 ㈡顛覆你的三觀,桃園新坡賴小姐 ㈢上次跟大家介紹桃園新坡的賴小姐,後續有認識她的讀者投稿截圖 ㈣桃園新玻奇葩賴小姐,重複再重複 ㈤養三年偷吃三次 7 112年5月17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轉發112年5月16日典藏限時動態) (背景是編號6之爆料公社頁面擷取圖片) 其實真的懶得跟你計較 前陣子你自己說要帶你爸來我面前道歉 那最後不了了之 我也算了 只是有時候看不懂你觀念都從哪裡來的 看你又挺善良的 只是道德底線讓我錯愕 雖然教育問題不關我的事 但要你刪的 你不刪 要你道歉的 你不道歉 沒意外又事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 沒差 我等你學會低頭 當然我們說到做到 你舊帳沒開我就不攻擊 其他地方的副本就 等你刪除要你刪的 再停止瞜 8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賴湘澐 妳是不是真的有病? 我沒有要跟你和好 你要我講幾次? 你這種貨色我要幾個有幾個 我要你換帳號滾遠一點 你是在自我感覺良好什麼小 還有注意你的口氣 你自己講的 我們不是對方的誰 那你憑什麼跟我大小聲? 你是不是又要在家裡被我拉出來打 第三次然後po上? 9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 那既然講故事 那就要從頭開始 開始之前 聲明一件事 如果今天我口中的主角 賴小姐 你本人認為我說的 不是事實 是瞎掰是騙大家 那請妳提告 不然也可以替自己辯解 10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先簡單用懶人包回顧一下 (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 今天我陳述的內容 全部都是實情實話 沒有半點加油添醋 我可以對天發最惡毒的誓 妳賴湘澐你怪我的 我全部承認也願意解釋 那妳呢?妳只會失憶 只會逃避 11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懶人包回顧中... (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 第一次偷吃約砲包養網 站釣到凱子叫陳●程 搖頭打砲有錢收 也一邊 跟我伸手拿錢 好 畢竟是偷來暗去的 那被我修理 男的我也打了他頭 他也包了25萬紅包給我 好死不死沒修理你 是你車禍 腳也被撞斷 是不是報應你心裡有數 你是不是忘了 是老子留你下來顧你的? 12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懶人包回顧中... (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 再來第二個更扯 因為你車禍養好傷了 我仁至義盡也送你回家 讓你去做想做的工作 無條件支持金援你到穩定下來 結果你跟我說跟一個白癡 叫林●樹的玩一夜情? 那他也被你害的也陪了我 20萬 你也是叫他寶貝跟 第一個一樣 喔 對了 你現在0930這隻就 是當時跟他一起的電話 結果你後來跑來我這你說 什麼?記得嗎 你說我把人處理了 能你只能纏著我? 13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懶人包回顧中... (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 ok沒關係 我心軟 我答應一樣照顧你到有新 生活新工作 反正我能力 還行 你清清楚楚 再來這第三個寶貝 他應該不知道 在他兩位學長之後 我一樣在養你 直到那天冷戰兩天 其實你完全可以告訴我 妳要離開 妳要去做傳播 反正在這之前妳 也做過通告 意外的是後天我才知道 這次兩天後去上班馬上遇 到真愛 請問我好好的養她 我這樣忍受她 為什麼不早跟我說 你上班要去找真愛? 14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懶人包回顧中... (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 大部分賴湘澐的朋友 我相信都是挺她的 但是我更相信 人生中都有機會 被幫助或幫助人 今天她沒有如此誇張的行 徑時間久了我根本也會 算了 但離譜的是 昨天29號他還跟我打兩砲 今天po限時談戀愛? 15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 這麼多天以來 妳賴湘澐 有一個人安安靜靜 好好想一想妳在幹嘛嗎 快30了你做什麼事 有經過思考嗎? 不是有事就大聲 有事就封鎖 有事就失憶 有事就怪人 那請問你 我很閒嗎 我為什麼要這樣? 因為我只是一面鏡子 我從小的觀念就是 妳怎樣對我 我就怎樣對你 至於我對你好的 我從來不求回報 但妳給過我什麼? 對 你無聊妳想飛想玩 你沒有經濟壓力的三年中 你當然無憂無慮找洞鑽 我有說錯嗎 16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轉發112年5月15日典藏限時動態) 回顧完畢 接下來 講一下這一個月內的事 情 #待續 17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賴湘澐 今天我開你的副本 講你的壞話 你不高興 又或許我扭曲事實 你要反駁什麼都可以 或是你也可以攻擊我 但如果我知道你遷怒 或者害我周遭的人 妳 會 死 明白嗎 18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如果真的要害周遭的人 我也會讓妳爸沒工作 19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 (背景是帳號xiang.279_限時動態) 故事就從這個限動開始好了 懷孕? ok~來~ 能驗到懷孕最起碼三週以上對吧? 那從今天往上推算那就是4月的事情 跟我是4/28 我之前的 4/26我開你副本 原因就是在前一個禮拜 你在上通告妳自己說糜爛幾天? 跟幾個人?有沒有自己跟我說三p? 你給我說什麼 別告訴我你忘了 好 那再來 男主打給我的那一天 我懶得看通聯時間 你前一天在幹嘛? 搖頭不是嗎? 你懷孕對嗎 先不說孩子誰的 別在吃藥的時期懷孕你還好嗎? 20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 所以小孩誰的? 直到妳關版消失 的那幾天 妳在幹嘛? 要心裡有數喔 你身心健康嗎? 動態回顧 2023年5月16日 21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 當然我們還是要關心妳的身子 沒意外這次的情況 是不是跟第一次偷吃姓陳那位之後 身體不太規律 也跟妳現況一樣 當時妳又在幹嘛呢 發生類似的情況 只有妳心裡最清楚 最後你給我的那句話 帶10個人回家? 我不知道真的假的 我只能拍拍手 加油 動態回顧 2023年5月16日 22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 (背景是帳號xiang.279_限時動態) 既然這樣 那就繼續來說 故事吧 沒意外 賴小姐在做博弈 他說現在跟博弈老闆在 一起 那當然沒有關係 愛 給誰就跟誰 23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 限時動態 帳號:tiangyu27 (轉發112年5月17日典藏限時動態) (背景是帳號雞人無極限限時動態) 我真的很想知道 新男友 知道賴小姐限時的男朋 友 是28號跟我打完砲馬 上曬恩愛的人嗎 當然不 介意是好事 原來你也沒軟蛋啊 這樣你馬子po跟男朋友 你也可以? 24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對話紀錄 乙○○ 帳號:bay_1567 B:什麼意思晚上見 B:是要過來找我麻煩嗎 A:今天的早上的你 是我見過最噁心最假的 最自以為是的人 A:尤其這三年你被幾個人幹 A:我打從心底沒有瞧不起你 A:我尊重你 妳說不碰就不碰 A:你反而這樣 A:你有沒有好笑 A:我是你單純來騙煙的人? A:真的可以棒一點 A:賴清純 B:好我不該過去 25 112年5月18日 Instagram對話紀錄 Instagram用戶 A:要不要打給我隨便你 A:你喜歡沒完沒了 A:不打拉倒 A:語音通話(凌晨2:01) A:語音通話已結束(凌晨2:01) A:所以不用互相念舊了 A:嗯 A:你要的 B:錄音檔(0:02) B:錄音檔(0:03) A:嗯 A:記住你的話 A:都不用念 A:你硬 A:Good A:喜歡這樣 沒完沒了 好 A:害你的是你的嘴巴 不是我 A:(傳送截圖) 26 112年5月24日上午6時39分許 iMessage 對話紀錄 vivi1280000000oo.com.tw A:(傳送截圖) A:噁心 A:滾 A:台中呵呵 A:去高雄 A:白癡 A:有病 A:(傳送截圖) A:(傳送截圖) A:(傳送截圖) A:(傳送截圖) A:(傳送截圖) A:(傳送截圖) A:(傳送截圖) A:要不要回答 A:一句話 A:有病是嗎? A:幹你娘 白癡 你打來罵人 A:然後不接 A:你想表達什麼 A:耍人 A:幹你娘 A:等著 A:高姿態 A:你他媽的太囂張是嗎 A:幹你娘 A:目中無人 A:我今天有打給你嘛 A:你打來罵我? A:嗆是嗎 A:你去死要嗎 A:屌什麼雞巴 A:看你中壢可以待多久 A:非要 A:硬要玩我 A:你哪根蔥 A:耖你媽 A:你準備連電話也換掉 A:別找我 A:不用道歉 A:因為你沒錯 A:恩 A:黃口謊言 A:噁心 A:你好目中無人 A:記住這三天了 A:你真的棒到一個不行 A:我們來看看你可以在那待幾天 A:你喜歡這樣就這樣吧 A:沒打來 A:也不用打了 A:囂張 A:到這種程度 A:拍拍 A:把我當性謝的是吧
附表二:【FaceTime通聯記錄】
時間 帳號 是否接通 次數 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23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是 1 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51分許 tingyu00000000ahoo.... 是 2 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51分許 tingyu00000000ahoo.... 否 3 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56分許 tattoos00000000il.com 是 1 112年5月24日上午4時57分許 tattoos00000000il.com 否 1 112年5月24日 上午4時58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是 1 112年5月24日上午6時3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否 6 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11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是 3 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15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否 5 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17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是 1 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18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否 3 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22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是 1 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25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否 1 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26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是 1 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27分許 vivi1280000000oo.com.tw 否 1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974號
112年度偵字第42671號
被 告 乙○○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
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賴湘澐(原名丙○○)曾為同居男女朋友,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詎乙○○竟有以下犯行:
(一)乙○○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核發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民事暫時保護令),命其不得對賴湘澐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亦不得對於賴湘澐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於網路或公開場所散佈賴湘澐之照片及影片;
應遠離賴湘澐住所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
乙○○竟基於違反民事暫時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月6日晚間10時14分至47分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傳訊息要求賴湘澐發文公開道歉,並以Instagram(以下稱IG)帳號dai_xiahan私訊賴湘澐稱「要玩副本就來啊」、「你沒發悔過自白我跟你沒完」,而以前開通信行為騷擾賴湘澐及對賴湘澐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二)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28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219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民事通常保護令),命乙○○不得對賴湘澐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不得對於賴湘澐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
乙○○竟基於恐嚇、散布文字誹謗及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5月18日陸續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爆料公社及桃園爆報、IG限時動態發文指摘賴湘澐稱「第一次偷吃約砲包養網站釣到凱子叫陳○程搖頭打砲有錢收......」、「介紹顛覆你三觀奇女子,桃園新坡賴小姐,此帳頭貼的是女主照片(賴湘澐的頭像)......養三年偷吃三次......」等語,足以貶損賴湘澐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透過IG傳訊向賴湘澐恫稱「你也還可以再無視一點,沒事我不跟你玩了,但車子肯定要報廢」、「如果真的要害周遭的人,我也會讓你爸沒工作」、「你遷怒或害我周遭的人你會死」等語,且同時在IG上張貼賴湘澐住家後門照片,使賴湘澐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乙○○復於112年5月23日晚間11時56分許至112年5月24日上午7時許,持續透過通訊軟體facetime撥打電話、傳訊予賴湘澐,而以前開騷擾、通信等行為對賴湘澐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二、案經賴湘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賴湘澐於警詢、偵查中指訴甚詳,復有民事暫時保護令、民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通報表、民事暫時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民事通常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告訴人提出之簡訊、IG及臉書騷擾訊息截圖各乙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論處。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一(二)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蘇怡霖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同法第310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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