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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7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7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健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列記載之「以LINE通訊軟體」之前補充「接續」、第9列記載之「50之3號」更正為「52之25號」、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黎氏娥於警詢之證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健仰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5日20時47分許,對告訴人陸續傳送如附件所示文字訊息等言詞恫嚇之行為,乃係於密切之時空下實施,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和平理性解決與告訴人間之紛爭,竟向告訴人傳送恐嚇內容訊息之犯罪手段、犯罪動機、目的及所生危害,暨其犯後固否認犯行,然已於偵查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願不再追究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等件在卷可參(偵卷第13、23頁),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7965號
被 告 吳健仰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9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健仰與黎氏娥為來往顧客關係,雙方因感情發生糾紛,吳健仰竟基於恐嚇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晚間8時47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店開不成」、「我沒有對你有感情時候你騙我現在我要讓你死」、「讓你付出代價」、「讓你不好過」、「我都敢開槍了你老公說什麼小東西」、「去你媽 幹你娘 黎氏娥 你去死吧 我一定要鬧死妳」等文字與黎
氏娥,使黎氏娥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安全。
嗣經吳健仰於同日晚間9時43分,駕車衝撞黎氏娥所經營位於桃園市○○區○○街00○0號之店面(涉犯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員警到場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黎氏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吳健仰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恐嚇告訴人黎氏娥,可能是因為我們吵架,我當時喝酒加上吃止痛藥一時神智不清,才會打出這些字等語。
經查:稽之告訴人黎氏娥所提供之line翻拍照片,被告發送:「你死定了」、「我沒有對你有感情時候你騙我現在我要讓你死」、「我都敢開槍了你老公說什麼小東西」、「去你媽 幹你娘 黎氏娥 你去
死吧 我一定要鬧死妳」,並傳送告訴人家中照片,是觀之
被告與告訴人之上開通訊軟體對話,被告確有傳送上開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文字,足徵被告係基於恐嚇之犯意而發送客觀上足以加害他人之文字,致使他人心生畏懼,被告上開辯稱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榮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艾芸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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