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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炤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炤揚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炤揚無故任意侵入他人住宅,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及動機、所侵入住宅之期間長短,及其於警詢中自陳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外送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579號
被 告 黃炤揚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炤揚於民國110年間曾承租陳水生所有之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地下1樓之房屋(下稱本案住宅),復於111年間因故無繼續承租,惟仍持有本案住宅之鑰匙。
詎黃炤揚於112年11月24中午某不詳時點,黃炤揚未得陳水生之同意,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持上開鑰匙,開啟本案住宅大門侵入本案住宅。
嗣於112年11月26日上午11時許,陳水生欲進入本案住宅時發現大門遭反鎖,經鎖匠開鎖並進入本案住宅後發現黃炤揚侵入住居而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水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炤揚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水生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本案住宅建物所有權狀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及現場密錄器截圖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孟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舒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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